新疆/吐鲁番-2026-09-21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吐鲁番市维吾尔医医院医疗设备更新项目(三包)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南诚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滑县王庄镇邢行村******号
被投诉人*:吐鲁番市维吾尔医医院
地址: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老成西路***号
被投诉人*:新疆新之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新编**区文化路南侧滨湖小区对面*层
五、基本情况
河南诚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不服吐鲁番市维吾尔医医院、新疆新之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年*月**日就吐鲁番市维吾尔医医院医疗设备更新项目(三包)(采购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于*月**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请求依法调查核实新疆锦盛康硕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用于业绩评分的全部业绩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是否实际履行以及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请求依法调取审查相关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验收证明等材料;如查实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等情形,依法撤销原中标结果、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投诉请求:*.依法受理投诉,并对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用于业绩评分的全部业绩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依法调取并审查相关业绩证明材料,核查合同相对方、合同标的、产品名称及型号、签订及履行时间、交付、安装、验收、付款及实际使用情况;*.如查实业绩材料不真实、并非其自身业绩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依法认定中标结果无效或责令纠正;*.在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且具备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条件的情况下,依法从合格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依法处理合同签订事宜;*.如查实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是否超出质疑范围的问题。投诉人本次投诉事项为请求核实中标供应商业绩真实性、是否违规使用关联企业业绩及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该事项在质疑阶段已经提出,属于质疑事项的延续,本机关依法予以审查。
(二)关于业绩真实性问题。本机关已依法调取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及评审资料,并组织原评审专家进行复核。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方式,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投诉人对其主张的业绩虚假、关联企业业绩等问题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投诉人未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中标供应商用于评分的业绩材料系虚假材料,亦未能提供中标供应商存在违规使用关联企业业绩的具体线索或证据。本机关经审查评审资料,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在业绩评审过程中存在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形。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三)关于中标供应商是否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中标、成交无效。但认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应当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持。本案中,投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形,本机关经审查亦未发现相关事实,故对投诉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吐鲁番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