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和田-2026-09-21 00:00:00
一、项目编号:*************号
二、项目名称:皮山县智慧教育及教育优质均衡提升项目—智慧教育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锡林浩特高乐其教育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巴彦查干街道学府佳苑小区九号商业楼底商***号
被投诉人*:皮山县教育局
地址:皮山县民生路***号
被投诉人*:皮山县政府投资交易中心
地址:和田地区皮山县第三中学西北侧约**米
五、基本情况
锡林浩特高乐其教育设备有限公司对皮山县教育局于****年*月**日就皮山县智慧教育及教育优质均衡提升项目*智慧教育项目(项目编号:*************号)出具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以不合理的参数要求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人称:招标文件中“智慧黑板”的技术参数要求钢化玻璃透光率≥**%,同时又要求防眩光(**防眩光),这存在矛盾,**防眩光钢化玻璃工艺会牺牲透光率,常用的**钢化玻璃透光率达不到**%,只有极少数或特定厂家的产品能够满足,参数设置不合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经审查查明:
该项目的采购文件中“智慧黑板”的技术参数要求钢化玻璃透光率≥**%,整机书写面板需采用防眩光全钢化防爆玻璃面板,是基于保障教学场景下的实际使用体验所设,且市场上有多家厂商或品牌满足该参数要求的,包括但不限于希沃、鸿合、徐视等品牌产品,故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缺乏证据或事实依据,本机关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人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日内向皮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皮山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