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兰州-2026-09-21 00:00:00


永登县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局对“永登县体育场和全民健身中心场馆信息化建设项目”(项目编号:永财采备字[****]*****号)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编号:永财采备字[****]*****号
项目名称:永登县体育场和全民健身中心场馆信息化建设项目
投诉人:南昌清北图书有限公司
地址:宜春市丰城市剑南街道龙光东大道***号
被投诉人*:永登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城关镇文体大厦四楼
被投诉人*:甘肃正信盛瑞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兰州市永登县城关镇兆烽嘉园三号楼一单元***室
****年*月*日,我机关收到“永登县体育场和全民健身中心场馆信息化建设项目”(项目编号:永财采备字[****]*****号)采购结果的投诉书,于*月*日受理该投诉。
一、核查情况
我局受理投诉后,在投诉审查期间对投诉材料进行了依法查实,收集了采购人提供的答复材料,组织专家就投诉事项进行论证。现调查过程结束,我局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认定如下: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商务标序号*。(一)提供的软件著作权以实际履行合同无关,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上述评审因素与上述均无关联;(二)限制了取得软件著作权的时间(投标单位需提供系统制造商需提供截止招标公告发布日期前获得);(三)上述软件证书限定了特定的公司(甘肃胜利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体育场馆运营数据分析实时汇总屏显系统软件。
经核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根据招标文件、投诉人举证材料综合核查研判,该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技术序号*。(一)招标文件中多处技术参数要求公安部检验报告证明,限定了特定单位颁发的检测报告;(二)评审因素又要求提供第三方权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前后不一致。
经核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故投诉事项*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投诉事项*成立。影响了采购结果,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三、权利告知
如果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登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