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社会公众征集】关于《泾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办法》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2026-05-09
安徽/宣城 招标采购
【面向社会公众征集】关于《泾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办法》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安徽/宣城-2026-05-09 00:00:00
【面向社会公众征集】关于《泾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办法》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 来源:泾县住建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加强我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正常维修、更新和改造,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际情况,我局起草了《泾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年*月**日*****年*月**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意见反馈单位:县住建局房地产管理中心

反馈地址:县住建局办公楼***室

联系电话:************







泾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正常维修、更新和改造,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物业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锅炉、消防、安防、绿地、道路、路灯、渠、池、湖、井、露天广场、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器械与场所及其使用的房屋等。

第三条县房管部门负责本县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县财政、自然资源、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局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区范围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管理

第五条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县房管中心代行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根据业主大会决定,选择由县房管中心代行管理或者由业主大会自行管理。业主大会未能作出决定的,由县房管中心代行管理。

第六条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持经表决通过的业主大会决议,书面通知县房管中心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划转手续。县房管中心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日内,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划转手续,并移交有关账目。

经表决通过的业主大会决议应当包括决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表决结果、专户管理银行、账目责任人、管理制度等内容。

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业主大会决定终止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大会关于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立即终止自行管理并将自行管理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移交县房管中心代行管理。

第三章使用

第八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应当遵循所有权人决策、程序规范、方便快捷、公开透明、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第九条下列费用不得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十条下列费用可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支出:

(一)用于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的鉴定评估、设计、审价、监理、招标服务等费用;

(二)因工程施工不可避免造成业主房屋自用部位、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修复或给予合理补偿,费用计入工程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十一条实施物业管理并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申请使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代行管理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业主委员会制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应当由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委员会向县房管中心提供经表决的使用方案;县房管中心应当自收到使用方案之日起*日内进行核实;符合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定的,应当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划转手续。

第十二条实施物业管理但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相关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第十三条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原则上不动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确需动用的,由物业所在区域居民委员会组织对该物业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实施。

第十四条紧急情况下需要立即维修、更新和改造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提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急处置方案,经县房管中心*日内核实后,符合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定的,应当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划转手续。应急维修费用应当向业主公示,并从相关业主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按照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分摊列支。

第十五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分摊,相关业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由全体业主按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二)用于单幢或者多幢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该幢或者多幢业主按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三)用于单元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单元内业主按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房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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