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师一二五团机关工勤史志安全人员劳务派遣服务采购项目的行政处罚信息
2026-09-20
新疆/塔城市 质疑投诉
第七师一二五团机关工勤史志安全人员劳务派遣服务采购项目的行政处罚信息
新疆/塔城市-2026-09-20 00:00:0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师市财罚决〔****〕**号

当事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二五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地 址:新疆乌苏市柳沟镇

经核查,你团党政办公室于****年*月组织实施的第七师一二五团机关工勤史志安全人员劳务派遣服务采购项目,存在先用后采、采购程序倒置的违法情形,本单位已于****年*月**日对该采购事项立案调查。

经调查,一二五团党政办公室案涉项目成交金额**.*万元,使用财政性资金,已达到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属于法定政府采购项目。该单位在未依法开展采购公告、交易评审等法定采购流程的情况下,于****年*月*日先行与新疆海石汇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奎屯分公司签订为期*年的劳务派遣协议书,****年*月实施政府采购流程,该行为属于先签合同后采购的程序倒置问题的违法情形。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调查取证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年*月*日对向你单位发《行政处罚告知书》,截止****年*月*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该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团该单位的违法行为情节为一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的规定,本单位对你团作出责令限期整改,警告,并处*.*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请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非税收入待解缴款科目,缴款码:**** **** ****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按每日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胡杨河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第七师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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