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师一二五团干部人才周转宿舍及五小工程项目购置相关设备的行政处罚信息
2026-09-20
新疆/塔城市 质疑投诉
第七师一二五团干部人才周转宿舍及五小工程项目购置相关设备的行政处罚信息
新疆/塔城市-2026-09-20 00:00:0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师市财罚决〔****〕**号

当事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二五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地 址:新疆乌苏市柳沟镇

经核查,你团党政办公室于****年**月***月组织实施的第七师一二五团干部人才周转宿舍及五小工程项目购置相关设备的采购工作,存在拆分项目规避招标、先用后采的违法情形,本单位已于****年*月**日对该采购事项立案调查。

经调查,一二五团党政办公室案涉项目合计成交金额**.**万元,相关设备已于****年*月全部配送到位、投入使用;****年**月—**月通过政采云电子卖场分三次在胡杨河致远盛达商贸有限公司下单采购,成交金额分别为**.**万、*.**万元、**.**万元,共计**.**万元 ,该批货物规格明确,金额已达到公开招标条件,该行为属于拆分项目规避招标、先用后采的违法情形。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调查取证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年*月*日对向你单位发《行政处罚告知书》,截止****年*月*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八条、六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团该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单位对你团作出责令限期整改,警告,并处*.*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请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非税收入待解缴款科目,缴款码:**** **** ****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按每日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胡杨河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第七师财政局

****年*月**日


微信客服
公众号
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