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港市港北区2026年双季稻轮作补贴项目(编号:GGZC2026-C3-020056-YZLZ )的质疑答复函
2026-09-20
广西/贵港 变更澄清
关于贵港市港北区2026年双季稻轮作补贴项目(编号:GGZC2026-C3-020056-YZLZ )的质疑答复函
广西/贵港-2026-09-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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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港市港北区****年双季稻轮作补贴项目(编号:*********************** )的

质疑答复函

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

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于****年*月**日收到贵公司以邮寄递交方式送达的关于贵港市港北区****年双季稻轮作补贴项目(编号:***********************)有关问题的质疑函,云之龙咨询集团对贵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经报采购单位商定,现答复如下:

一、针对贵公司质疑函中所提出质疑事项*“投标人自****年*月*日以来承接过类似项目业绩,该时间限制缺乏合理依据,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答复:

经与采购人核实,本项目采购内容为双季稻轮作补贴项目,核心工作包括种子采购、飞机撒播、绿肥种植养护、绿肥标准化种植示范样建设、肥力监测点送检等,属于时效性、季节性极强的农业服务项目。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对业绩的年限要求,设定“自****年*月*日以来”的业绩时间范围,旨在筛选近两年内实际开展过类似项目服务业绩、具备近期履约经验和现场作业能力的供应商,因为技术、产品和服务在不断更新过于久远的业绩可能无法反映当前的实力,与项目实际履约需求直接相关,并非无依据的任意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业绩时间限制系基于项目时效性和季节性特点设置,与项目实际履约能力评价具有直接关联,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禁止不得将自****年*月*日或近*年以来承接过类似项目业绩作为考核业绩,该时间限制未限定特定行政区域,也未指向特定供应商,所有满足条件的潜在供应商均可参与竞争,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故本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二、针对贵公司质疑函中所提出质疑事项*“技术评分标准中总体目标及重难点、整体实施方案分、服务质量保证措施等多项评分因素均采用一档、二档、三档、四档等级赋分,依赖评审专家主观判断,未实现客观量化,评审专家自由裁量权过大,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答复:

经核查,本项目技术评分因素包括项目实施方案、质量保障措施、售后服务方案、安全生产及保密措施等,各评分因素均设置了“一档、二档、三档、四档”的等级划分,每一档次均有明确的描述性要求和对应的固定分值,如项目实施方案四档要求“实施方案完整清晰,项目实施计划完整,项目所需的各项保障措施得当,项目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全面、人员安排充足、职能分工明确,整体清晰可控”,质量保障措施四档要求“供应商质量目标明确,有专门的质检机构进行质量把关,有明确的内部质量管理奖罚措施,有具体的质量管理制度和措施,有结合项目情况建立有过程检查制度和至少三级(初检、复检、终检)检查制度”。评审因素采用“分档量化”模式,每个区间对应唯一分值,评委只能在固定档次中选取*档,不存在“依赖评审专家主观判断,未实现客观量化,评审专家自由裁量权过大”的情形,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故本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三、针对贵公司质疑函中所提出质疑事项*“农业系列或工程系列(农业工程/林业方向)的中级及以上职称, 将从业人员数量及职称作为评审因素,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答复:

经核实,本项目为双季稻轮作补贴项目,核心工作包括种子种子采购、飞机撒播、绿肥种植养护、绿肥标准化种植示范样建设、肥力监测点送检等,要求拟投入技术人员具备农业系列或工程系列(农业工程/林业方向)中级及以上职称,系为确保项目技术团队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知识储备,与项目实际履约质量直接相关,并非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条件。该评分项为商务评分中的加分项而非资格条件,未设置从业人员数量门槛,供应商可根据自身人员配置情况获得相应档次分值,本项目虽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但中小企业同样可以聘用或配置具备相应职称的技术人员,未对中小企业设置排他性限制,该评分项不构成对中小企业的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禁止不得将“具备农业系列或工程系列(农业工程/林业方向)中级及以上职称”等作为评分因素。职称要求系基于项目专业技术需求设置,属于与项目履约能力直接相关的评审因素,且为加分项而非资格条件,不属于以从业人员规模作为评审因素的情形,不构成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故本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贵公司的各项质疑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规定,有向贵港市港北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投诉的权利。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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