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6年3号)
2026-09-20
河南/安阳 质疑投诉
汤阴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6年3号)
河南/安阳-2026-09-20 00:00:00
公告内容文档
河南/安阳-2026-09-20 00:00:00
汤阴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年*号)
发布机构:汤阴县人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发布日期:********** **:**
访问次数:**
| 一、项目编号:安汤招标采购******* | ||||
| 二、项目名称:汤阴县公安局“天眼”工程提升及加装交通安全设施项目 | ||||
|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 ||||
| 四、相关当事人 | ||||
| 投诉人:杭州海康威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 ||||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阡陌路 *** 号 * 幢 * 楼 ** 层 | ||||
|
||||
|
||||
|
||||
| 五、基本情况 | ||||
| 投诉事项*:投诉人公司报价低,中标单位中标价格高,存在浪费财政资金浪费嫌疑,采购结果未能体现采购的降本作用,中标价格不具备合理性。 投诉事项*:认定投诉人公司所提供的“中级或以上互联网技术工程师”证书无效错误,评审标准不公允。 |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 经调查,对于投诉事项*,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价格并非唯一评审因素,投诉人该项投诉事项不成立。对于投诉事项*,根据招标文件的表述,招标文件没有对证书的颁发单位及性质进行限定。评审委员会在招标文件没有对证书颁发机构及性质进行限定或明确的情形下,认定投诉人提供的证书无效没有明确依据。投诉事项*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投诉事项*成立,撤销合同,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日内依法向汤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汤阴县财政局 | ||||
| ****年*月**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