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桦甸市鑫泰矿产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双杨树钼矿采选工程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生态环境影响 报告书的批复
2026-09-18
吉林/吉林 审批|立项|规划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桦甸市鑫泰矿产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双杨树钼矿采选工程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生态环境影响 报告书的批复
吉林/吉林-2026-09-18 00:00:00

桦甸市鑫泰矿产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关于《桦甸市鑫泰矿产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双杨树钼矿采选工程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申请》和委托吉林省卓月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该项目为新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吉林省桦甸市八道河子镇双杨树村,采矿区地理中心坐标为东经***°**′**.***″、北纬**°**′**.***″,选矿厂地理中心坐标为东经***°**′**.***″、北纬**°**′**.***″,尾矿库地理中心坐标为东经***°**′**.***″、北纬**°**′**.***″。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采矿区、*座选矿厂及*座尾矿库。采矿区采用地下开采方式,采用主、副竖井开拓方式,开采标高+****~*****,设计年开采规模***万吨,服务年限**年;选矿厂设置储矿车间、破碎车间、选矿主厂房、充填站和化验室等,设计年矿石处理能力***万吨,年产钼精矿****吨,服务年限**年;新建尾矿库为二等库,总坝高为***米,总库容为****.**万立方米,有效库容为****.**万立方米,服务年限为**年。配套建设临时废石堆场、表土堆场、采(选)矿仓库、井下水仓、高位水池、回水池、淋溶水沉淀池、矿井涌水沉淀池、危险废物贮存点、炸药库、污水处理装置、事故应急池等储运、辅助、公用及环保工程。

一、该项目已通过吉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技术评估,根据评估意见,在全面落实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严格落实环境敏感区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该项目矿界临近长春市石头口门水库生活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地表水环境敏感,建设单位须严格控制施工范围,严禁在环境敏感区内设置任何形式的取、弃土(渣)场、施工营地、拌合站和建筑材料堆放场等,确保不对生态环境敏感区产生不利影响。

(二)严格落实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做好水土保持和生态修复工作。合理选择施工时间,避开野生动物繁殖、孵化和迁徙的季节。严格控制施工范围,严禁在征地范围以外的区域施工、开采。委托有资质的林业调查单位进行实地勘察,拟占用的林地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并落实生态补偿方案,对拟砍伐区的重点保护植物采取避让、迁地移栽、育苗等措施,对砍伐的树木进行等量生态补偿。产生的剥离表土堆存于排土场内,周边设置编织袋围挡并绿化。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有序开采,禁止无序采矿。按照水土保持相关要求做好水土保持工作,避免加重该区域水土流失。服务期满后,对采区、工业场地、各堆场须选择工程与生物相结合适宜的方式进行生态恢复,恢复植被和原有土地使用功能。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在大风天气施工,定期对土石方开挖、井巷掘进、爆破作业时作业面和道路进行洒水降尘,施工场地四周设置硬质全围挡,采用全封闭车辆运输建筑材料,原辅材料集中堆放于封闭料棚内,修建水喷淋装置和防渗的车辆冲洗池,冲洗运输车辆厢体及轮胎上的泥土和粉尘,减轻施工扬尘影响。施工机械须采用高标号燃油,降低烟气产生浓度及产生量,烟气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 **********)中第四阶段标准限值要求。

运行期禁止在大风天气进行装卸作业,地下开采采用湿式凿岩方式和湿式爆破方式并加强通风,各堆场、尾矿库须按照有关规定采用有效的降尘措施并加强绿化,废石、表土临时堆场设置高于堆场高度的防风抑尘网,并加盖苫布遮盖,矿区内及进出矿区运输道路须采取硬化、喷洒及清扫等抑尘措施,设置水喷淋装置和车辆冲洗池,对进出场车辆进行全面清洗,确保废石、表土在运输、堆存过程、矿井通风(含爆破)过程及尾矿库干滩区域产生的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中标准要求。选矿厂整体采用封闭式结构,产尘区域设置集气装置,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处理后排放,确保颗粒物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中标准要求,经*根不低于**米高排气筒排放。水泥仓须整体采用封闭式结构,粉尘经自带过滤式除尘器处理后排放,确保颗粒物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中标准要求,经*根不低于**米高排气筒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集中收集,经有效处理装置处理后排放,确保氨和硫化氢排放速率及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中标准要求,经*根不低于**米高排气筒排放。油类及废机油采用密闭桶存储,分别放置于封闭式油库及危险废物贮存点内,同时加强矿区周围绿化等措施,确保矿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表*.*中厂区内****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餐饮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其排放浓度须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中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经专用烟道排放。

(四)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废水、矿井涌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上清液回用于施工和施工场地降尘。生活污水须排入防渗厕所,及时清掏用于制农肥。施工期和运营期车辆清洗废水经二级沉淀池沉淀后循环利用,不得外排。运营期部分矿井涌水泵入高位水池用于选矿工序补水和采矿生产用水,剩余部分经矿井涌水沉淀池沉淀处理,出水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Ⅲ类标准要求后排入金沙河。废石临时堆场淋溶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矿区内降尘。选矿厂废水、锅炉软化水制备废水回用于选矿,不得外排。尾矿库内澄清水经泵站泵入选矿厂高位水池供选矿厂循环使用。餐饮废水经隔油预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并经拟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出水水质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表*中工艺用水标准要求后,排入高位水池,回用于选矿工艺用水。

(五)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源头控制和分区防控,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尾矿库、废石临时堆场、高位水池、选矿装置区、污水处理站、淋溶水沉淀池、回水池和事故应急池等地(侧)面进行防腐、防渗处理,强化管线防渗、防腐、防锈、防漏措施。

(六)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夜间进行施工和爆破作业,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切实可行的降噪、减振措施,运输车辆经过村屯时,控制车速并严禁鸣笛,减少夜间行车次数,确保施工期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表*中标准要求,运营期采场、尾矿库和选矿厂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类区标准要求。运输沿线村屯声环境质量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中*类区标准要求。

(七)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剥离表土须堆存至表土临时堆场内,用于植被恢复,废石须全部用于尾矿库初期坝建设以及厂区场地平整,建筑垃圾须运至桦甸市政府指定的建筑垃圾处理场处理。运营期采矿废石须暂存于废石临时堆场内,全部用于井下回填。部分尾矿渣经水泥胶结处理后,随开采作业充填井下,剩余部分经管线输送至尾矿库。布袋除尘器回收的灰尘和沉淀池污泥回用于选矿厂做原料。废磨球、废活性炭、锅炉软化水制备废离子交换树脂、废布袋交由厂家回收处理。化验废液、废机油、废油桶、含油废抹布等危险废物在贮存、转移、运输过程中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食堂废油脂及厨余垃圾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生活垃圾、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八)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尾矿库须严格按相关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和建设,采取有效截洪、截污、防渗措施,四周设立警示标识,建立尾矿库监控系统,对坝体沉降、变形和水位进行监控,杜绝发生泄漏、溃坝风险事故。建立完善的地表移动观测系统,掌握矿区的地表移动、变形情况,及时增补措施,并在危险区外围设置警示标识,预留保安矿柱。在各堆场上游及两侧修建截、排水系统,下游修建挡石(土)墙。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炸药库进行工程安全防火设计和日常管理,在可能发生爆炸/火灾的场所内安装消防装置及报警装置。爆破工作委托专业的民爆公司负责,强化对炸药库等区域的风险管理。强化各类危险化学品原辅料、危险废物储运过程中的监管,分类分区储存并设置围堰及明显标识,密闭运输,强化巡检。强化对尾矿库、选矿厂、各堆场和采矿区的日常巡视,建立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开展经常性演练。

(九)制定并严格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及监测计划。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以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及监测计划。同时合理布置大气、地下水、土壤、噪声环境监测点位,强化对各环境要素的跟踪监测和环保措施的及时增补。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四、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年,建设项目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该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必要的项目生态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你单位在取得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后,排污行为发生变更之日前,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

八、请吉林市生态环境局桦甸市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及运营期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九、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吉林市生态环境局桦甸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桦甸市鑫泰矿产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双杨树钼矿采选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吉环审字〔****〕**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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