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桦财函〔2026〕24号)
2026-09-18
吉林/吉林 质疑投诉
桦甸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桦财函〔2026〕24号)
吉林/吉林-2026-09-18 00:00:00



****年*号

一、项目名称

桦甸市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五大共享中心改造及设施设备购置项目(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号**************)

二、相关当事人

采购人:桦甸市人民医院

地址:吉林省桦甸市大兴街***号

采购代理机构:吉林省鸿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市丰满区万隆三区六号楼*号网点

相关供应商:吉林省泰华药业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吉林市桦甸市明桦街吉桦路****号

三、基本情况

本局在办理桦甸市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五大共享中心改造及设施设备购置项目(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号**************)投诉案件过程中,发现该项目采购文件存在重大问题。针对该采购文件问题,供应商提起质疑、投诉的法定期限已届满,该事项不属于此次投诉审理范围,但属于本局依职权监督检查范围。本局依职权对该项目采购活动开展监督检查,并向采购人送达《监督检查通知书》,采购人对监督检查的有关事项进行了答复。

该项目于****年*月**日发布采购公告,****年*月*日开标,****年*月**日公示中标结果。

经核查,本项目采购文件存在以下问题:

*、“投标人须知”明确规定不允许负偏离,招标文件部分条款前后表述不一致。

*、评标办法设置“优惠条件(*分)”加分项,评审因素设置违法。

*、质保期基准约定模糊,**分质保延长加分无统一计算基准,评审标准存在重大缺陷。

上述问题属于采购文件实质性重大缺陷,足以影响评审公平性,影响中标结果。以上事实有采购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专家论证意见等予以证实。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调查,调阅查询本项目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并结合专家论证意见,认定事实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本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鉴于该项目第*、*标段已另发函废标,认定此项目第*、*、*、*标段中标结果无效;

*、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针对采购文件编制违法问题限期整改,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本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加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规范采购文件编制。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桦甸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桦甸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桦甸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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