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玉县财政局关于《墨玉县中等职业学校图书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
2026-09-18
新疆/和田 质疑投诉
墨玉县财政局关于《墨玉县中等职业学校图书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
新疆/和田-2026-09-18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墨玉县中等职业学校图书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林知路图书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码头镇北辛户村

被投诉人*:墨玉县高级技工学校(墨玉县中等职业学校)

地址:墨玉县现代农业示范园区

被投诉人*:新疆金木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和田市玉都国际广场银座****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墨玉县中等职业学校图书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的质疑答复不满,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书,并于当日受理。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一:项目条款设置存在明显歧视性、不合理性,变相限定供应商主体资格,...。投诉事项二:人员评审条款严重违法违规,变相设置企业规模壁垒、限制履约方式、歧视中小企业,...。投诉事项三:图书编目能力人员评分条款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设置人员规模评分、限制外包履约、歧视中小企业,质疑答复不能成立,...。投诉事项四:钢制书架技术参数设置大量非标、超标准精细化排他性条款,叠加过度检测要求,变相指向特定厂家、涉嫌控标的违法行为,构成差别与歧视待遇,质疑答复认定事实及法律适用全部错误,...。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一:
经审查,招标文件要求带★号电子图书应包含数字图书馆管理软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系对拟供电子图书产品合法合规性的要求,并非对投标人自身资质的要求。采购文件并未限定证书持有主体必须为投标人自有,接受通过合法授权方式取得并提供著作权人的登记证书复印件。该要求与确保电子资源来源合法、版权清晰、平台运行稳定的履约需求相关。投诉人所称该条款“实质变相限定供应商为原始著作权人”的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投诉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要求导致多数合法授权供应商无法合规响应,或该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据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一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二:
经审查,该评审项系针对拟投入本项目的专职服务人员专业能力的评分,仅考核拟派驻项目人员的持证情况,未将投标人从业人员总数、注册资本等企业综合规模作为评审因素,不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七条禁止的以从业人员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情形。要求提供近*个月社保证明系核验拟派人员与投标单位用工关系的真实性,防止证书挂靠,保障中标后履约稳定性,具有合理性。该评审项为商务加分项,非资格性条件,不满足该评分项仅影响对应分值,不影响投标资格。招标文件未全面禁止外包,仅对核心驻场服务人员提出自有要求,未不当限制供应商履约方式。据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二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三:
经审查,本项目采购需求明确要求供应商承担图书到达指定地点后的卸包、拆包、上架工作及图书数据加工工作,图书编目为入校同步现场编目。该评审项仅针对拟投入本项目的专项编目人员进行考核,未将投标人从业人员总数作为评审因素,不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七条禁止的情形。要求提供近*个月社保证明系核验拟派人员与投标单位用工关系的真实性,具有合理性。该评审项为商务加分项,非资格性条件。招标文件允许后台批量深度编目外包,未完全限制履约方式。据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三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四:
经审查,招标文件中钢制书架技术参数系采购人根据中职学校图书馆实际使用场景和需求确定,相关指标在推荐性国家标准基础上有所提高,但并未指定特定品牌、特定专利或特定厂家,亦未要求提供特定厂家的授权或背书。本项目共有*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均通过了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说明相关参数并非仅有特定厂家能够满足。投诉人所称“仅有*家头部厂商能够同时完全满足所有参数要求”的主张,系其自行市场调研结论,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关于检测指标是否过度严苛的问题,涂层厚度、耐腐蚀性能、力学性能及重金属可迁移限量等要求与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性和耐用性相关,采购人有权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设定相关技术参数和检测要求。据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四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北京林知路图书有限公司对墨玉县中等职业学校图书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的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墨玉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墨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墨玉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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