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张掖-2026-09-18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高台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畜禽收集车购置项目(三次)”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高台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畜禽收集车购置项目(三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骏源环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七路***号附***号*层***号
被投诉人:高台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地址:高台县城关镇县府东街**号
被投诉人:甘肃泰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湿地新区滨河丽景*号**号楼之间从北向南第二间门点
****年*月**日我机关依法收到四川骏源环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高台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畜禽收集车购置项目(三次)”的投诉并予以受理。
四、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本项目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在已通过细化指标实现量化的方案中,又重新引入了无法量化的主观判断空间,不符合法律规定;设定的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不相关。
经核查,本项目售后服务方案、培训方案、项目实施方案、质量保证措施等综合评审项,虽已明确供应商需提供的对应佐证材料,但另行增设“方案具备合理性及可操作性,须结合自身服务资源对关键节点开展可行性论证,避免出现承诺不可落地的情况”等主观评价要求,且仅以“满足、不满足”作为计分依据,未配套细化、量化、统一的评审判定标准。该条款表述模糊,缺乏可核验、可统一执行的评审依据,易造成评审专家自由裁量空间过大,存在评审尺度不一、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风险。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的规定,此处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故此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本项目的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
经核查,本项目采购无害化畜禽收集冷藏车,结合项目服务区域多为农村地区、作业现场装卸条件有限的实际情况,配置自卸装置及液压尾板具备一定现实工作必要性。但招标文件直接限定自卸装置必须采用液压双油缸的具体结构形式,同时要求配备液压尾板的条件,市场上同时满足全部参数且已纳入工信部机动车公告、可合法上牌的标准化车型数量较少,客观上压缩了潜在供应商范围,不利于充分开展市场竞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故此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本项目“售后服务方案”评分标准中要求提供人员技术资质。
经核查,本项目采购无害化畜禽收集车辆,项目服务覆盖区域以农村地区为主,车辆设备维保、故障应急抢修、操作人员业务培训均具有较强专业性,对售后人员现场处置能力要求较高。将售后维修、培训相关人员持证情况设置为评审加分项,能够客观反映供应商售后服务团队的专业保障水平。招标文件该条款仅作为商务部分加分因素,未对资质证书的发证机构作出限制性规定,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故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项目“售后服务方案”评分标准中变相要求中标人在中标前具有本地化备品备件仓库不合理,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经核查,招标文件将说明备品备件储备情况(含仓库位置)设置为评分项,条款仅要求供应商对备品备件仓库位置、物资储备情况进行阐述说明,并未要求仓库必须设立在项目实施所在地。该项内容主要用于评判供应商售后服务保障体系是否完备,属于对履约保障能力的综合评价,未设置本地化限制条件,不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故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决定
我机关已依法向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并告知其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书面审查基础上,结合各方反馈材料,依法作出本处理意见。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成立,投诉事项*、*不成立,责令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