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州-2026-09-18 00:00:00
****年区域性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农技)建设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年区域性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农技)建设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年区域性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农技)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泰兴市驰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 :泰兴市姚王街道兴南路**号
被投诉人:泰兴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被投诉人地址:泰兴市板桥路***号
相关供应商:江苏三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仁山路*号园区内*号楼*楼
当事人:泰兴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地址:泰兴市板桥路***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投诉事项*: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号《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的强制性要求,中标单位不具备法定无人机生产资质,其在《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中填报自身为“生产厂”的承诺不实,声明函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官方提供的查询办法,均未查到中标单位和其所提供农业遥感无人机*********的相关备案信息。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生产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型号核准。销售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办理销售备案手续。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信息平台”查询结果得知,中标单位未办理销售备案手续。\*投诉事项*:根据采购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企业实力商务部分的要求:“投标人具有农业无人机作业管控类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得*分”,根据多个公开信息平台查询得知中标人根本没有无人机、无人机巢相关软件著作权。中标单位作为一家在商务办公楼内完成无人机“制造”的企业,根本不具备相应的无人机核心知识产权、生产团队和生产场地。根据采购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服务团队实力商务部分的要求“项目负责人能力比较(*分):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电子信息类高级(含)以上职称的,每提供一个得*分,最高*分”,据我司了解中标单位根本没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电子信息类高级职称的人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本国产品必须“在中国境内实现从原材料、组建到产品的属性改变”,单纯的贴牌、简单包装不符合文件规定的本国产品标准。\*投诉事项*:中标单位利用承诺制程序便利,出具虚假声明谋取政策性优惠,应认定其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投诉请求:投诉请求*:请求财政部门以书面形式函告知中标单位,限期提交相关佐证材料。\*投诉请求*:请求财政部门根据调查结果,依法认定中标供应商声明函无效并取消中标资格。\*投诉请求*:请求取消其全部政策性优惠,并依法作废标处理。
五、处理依据和结果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第(二)项规定
处理结果: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人相关投诉请求。
六、其他补充事宜
泰兴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