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贡井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6-09-18
四川/自贡 质疑投诉
自贡市贡井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四川/自贡-2026-09-18 00:00:00
自贡市贡井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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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自贡航空产业园区绿化养护管理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远建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银杏北路**号

被投诉人:自贡航空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自贡市自贡航空产业园区灯塔路*号

被投诉人:融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高新区吉泰一街**号*栋*单元**层****号

四、基本情况

融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自贡航空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自贡航空产业园区绿化养护管理服务项目(*****************),采购日期为**** 年 ** 月 ** 日。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评标细则及标准中的“机构设置及管理制度、服务方案”的评审标准对缺陷的解释为:②本项目提供的方案内容“不满足”采购需求;③仅有标题或框架或者直接照搬采购文件中的文字表述。缺陷的“不满足”的表述用词无明确的判断标准,模棱两可的评审依据无限扩大了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将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因素未量化,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采购需求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未量化和细化,存在模棱两可的意思解释,属于含义不明确,表述不规范,未做到仅有一种意思的理解,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采购文件的编制违反了《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文件典型问题清单》川财采〔****〕**号文件第**项的规定。

投诉事项*:《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号均未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设置主观评分项,让专家凭主观感觉自由打分。财库〔****〕**号第二十一条要求不能量化的指标不得设为评分项,四川川采〔****〕**号也明确这类模糊主观分属于典型违规情形。政府采购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人只能是法无授权不可为,不能套用普通民事“法无禁止即可为”。据此,该磋商采购项目的*.*.*.评标细则及标准中设置“主观”评分项违反了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定。

投诉事项*: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施工技术标准•园林绿化养护技术分册》包括绿化养护,但未规定养护服务项目供应商必须配置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据此该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对高级或者中级技术职称人员作出要求,属于设定的技术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严重影响了营商环境,属于过度拔高中标(成交)门槛。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自贡市贡井区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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