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内江-2026-09-17 00:00:00
****年*月**日,我部立项调查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组织的某部饮食社会化保障项目采购(二次)(编号:*****************)的投诉,现作出处理决定。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内江市得一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内江市市中区铁站街西巷**号综合楼*楼
被投诉人:内江军分区保障处
二、投诉问题及请求
投诉人投诉了*问题:中标单位:四川坤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具有餐饮服务经营许可(即没有热食类制售),与某部食堂招标服务内容不匹配,故该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本项目资格性要求,中标结果应当作废。
三、调查事实及认定
我部通过委托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组织评审专家重新进行论证等方式,对问题进行了调查认定。认为:被投诉人招标文件中设置的“供应商应当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相关条款,符合军地相关规定和同类项目现状。投诉人认为结合招标服务内容,文件中要求的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包含“热食类制售”相关内容,属于对文件内容的澄清或修改范围,但在文件明确的时间内,所有报名供应商均未要求被投诉人对文件中该内容进行澄清或修改。
四川坤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根据文件提供了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虽然不包含“热食类制售”相关内容,但评审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该公司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同时,《食品经营许可证》实施“一址一证”管理,供应商中标后均需依托被投诉人的食堂实际地址,重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所以投标时,供应商提供的该证,是否包含“热食类制售”相关内容,不影响后续履约。
四、处理决定
综合以上对投诉事实的认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
如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投诉人可于****年**月**日前向军委国防动员部管理保障局申请复议,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