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巴音郭楞-2026-09-17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新疆泽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且末县****年小麦绿色高产高效行动项目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新疆泽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丝路人才大厦*楼****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五、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年*月*日对新疆泽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在政府采购项目中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一案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且末县****年小麦绿色高产高效行动项目(项目编号:*************)由且末县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委托新疆泽宇慧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元(大写:人民币肆佰万元整)。当事人新疆泽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涉案政府采购项目投标过程中,将上游供货商提供的虚假检测报告放入投标文件并参与投标,凭借该材料成功中标。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放弃中标资格,未实际履行采购项目,未造成财政资金实际损失。本案系当事人初次政府采购违法,无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前科;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主动提交佐证材料,认错态度较好。现有证据证实案涉虚假检测报告系上游供货商提供,无证据证明当事人主动实施伪造、篡改材料行为,当事人主观恶意相对较轻。
上述事实,有投标文件、检测报告、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交的佐证材料、放弃中标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
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违法事实、拟作出处罚及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当事人依法申请听证,本局组织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听证过程中,调查人员陈述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法律依据及拟处罚意见;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辩,双方就法律适用、处罚幅度进行辩论。听证结束后,本局组织案件集体审议,充分采纳听证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六、处罚依据
综合考量本案违法事实、情节、主观过错程度及社会危害后果:当事人初次违法、无前科;主动放弃中标,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无财政资金实际损失,社会危害小;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主动提交材料,认错态度良好;虚假材料来源于上游供货商,无证据证明当事人主动伪造篡改,主观恶意较轻,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号)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财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二条之规定。
七、处罚结果
本单位认为,你单位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采购金额*******元(大写:肆佰万元整),千分之七的罚款,罚金计*****元(大写:贰万捌仟元整),罚款全额上缴国库;没收投标保证金:对你单位就本项目已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元(大写:陆万元整)全额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上述两项金额共计*****元(大写:捌万捌仟元整)。
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日内将罚款缴入且末县财政局非税专户(新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且末县支行,账号:**********************)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且末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且末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处罚日期
****年**月**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且末县财政局
*、联系人:艾力亚尔
*、联系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