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喀什-2026-09-17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喀什地区维吾尔医医院****年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批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陕西嘉维亚弘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号华银大厦*幢*****号
被投诉人:新疆恒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号天华广场城市综合体一期商业办公综合楼****室、****室*
五、基本情况
陕西嘉维亚弘贸易有限公司不服喀什地区维吾尔医医院及新疆玖域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就“喀什地区维吾尔医医院****年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批”(采购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中标人所投产品为深圳科曼*******。经核查该产品官方彩页,其为*+*插槽模式,基础功能模块固定于特定插槽位置,其他模块无法任意插入所有插槽。插槽总数不足*个,且不具备“所有插槽可任意插入模块”的功能,与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不符。
投诉事项*:中标人所投产品为深圳科曼*******。其转运模块同样仅限于固定插槽位置,其他插槽无法插入该模块,不满足“插入任意插槽”的要求。在代理机构回复中此项参数质疑成立。此项质疑已经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中标、成交无效。
投诉事项*:中标人所投产品郑州阳坤型号********。经核查官方技术资料以及郑州阳坤公司出具的宣传彩页证明型号:********压力范围****~*****无法满足招标参数,中标人在投标时是否如实响应,请采购人核查其投标文件。在代理机构回复中此项参数质疑成立。此项质疑已经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中标、成交无效。
投诉事项*:中标人所投产品郑州阳坤型号********.经核查官方技术资料以及郑州阳坤公司出具的宣传彩页证明型号:********气压止血带可重复使用,使用次数不小于***次,气压止血带以及整个气体管路的耐压力应不小于*****(*******)无法满足招标参数,中标人在投标时是否如实响应,请采购人核查其投标文件。在代理机构回复中此项参数质疑成立。此项质疑已经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中标、成交无效。
投诉事项*:在代理机构回复中此项参数质疑成立。此项质疑已经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中标、成交无效。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经查看,拟中标人新疆恒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的佐证材料,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人仅以网上查询信息作为举证,未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官网信息可能存在更新不及时、品牌宣传或技术保密等因素,导致与实际投标产品不一致,所以供应商官方网站公布的产品技术参数不具备法定证明力,未经调查不能直接作为投诉处理的证据采用,且拟中标人已提供合理解释及相关证明,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投诉人反馈的拟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喀什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喀什地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