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伊犁-2026-09-17 00:00:00
一、项目编号:********************号
二、项目名称:霍城县城乡公用服务设施设备提升项目*城市基础服务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号楼
被投诉人*:霍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霍城县朝阳北路**号
被投诉人*:霍城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霍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政府采购中心办公室
五、基本情况
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不服霍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霍城县政府采购中心就霍城县城乡公用服务设施设备提升项目*城市基础服务设施设备采购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书,并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当前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缺乏明确判断标准,违规设置区间分使评标模糊不清,且评标因素与评审内容不对应,扩大了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空间,易引发主观比较,难以确保评标公正统一。
核查情况:经核查,该项目更正后的招标文件评审因素中的货物服务方案、应急预案、服务承诺属于组织管理类评审内容,与货物客观技术参数不同,不适合完全机械套用数字量化,方案类评审因素已细化设定了明确的评审子项、内容要求、漏项扣分和“缺陷”认定情形,最大程度限制了评审专家的主观自由裁量,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并未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霍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霍城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