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投诉处理公告(2026年第92号)
2026-09-17
广西/南宁 质疑投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投诉处理公告(2026年第92号)
广西/南宁-2026-09-17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年广西大型医用设备(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集中采购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市精锋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社区宝荷大道**号智慧家园二期******

被投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南宁市星湖路**号

被投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

地址:南宁市兴宁区厢竹大道**号

被投诉人*: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地址:钦州市钦南区明阳街*号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于同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审查质疑证据的关联性与合法性,在缺乏有效证据的情况下错误认定事实;且质疑答复未依法说明事实与法律依据,程序和实体均严重违法。
投诉事项*:采购代理机构对投诉人的产品参数“人体工学控制器≥*组*方向”参数响应的复核存在事实认定错误。采购代理机构将招标文件未列明的技术要求,作为认定投诉人产品参数不满足的依据,并据此推翻原中标结果。
投诉事项*:在证明材料未作修改、评审标准没有变化的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对投诉人同一参数的符合性认定作出了前后截然相反的评审结论。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事项*、*、*。

七、其他补充事宜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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