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兴安岭-2026-09-17 00:00:00
塔河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塔政采投处〔****〕*号
投诉人:塔河县海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大兴安岭华信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事务所
一、主要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塔河县新建桦树汁浆果坚果冷藏室产业配套光伏项目(项目编号:〔******〕******〔**〕********)”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投诉事项原文引用如下:
(一)投诉事项*:评标委员会擅自放宽★号强制参数评审标准,采信投标截止后补充材料,评审结论依据不足,申请调取评标全过程资料核查。
(二)投诉事项*:质疑答复程序严重违规,未依法独立履行核查职责,违规调取投诉人投标文件对比驳回质疑,存在双重评判标准。
(三)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支架材质未对招标文件★号热镀锌要求作出明确响应,评审采信事后补充厂家证明,认定依据错误。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关于投诉事项*。经查证,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技术偏离表》“投标人提供的响应内容”中明确投标产品光伏组件“品牌:亿晶光电 ,型号:*****************(极光 *** *型双玻)”“★功率:***********,正偏差 *~+**”,符合采购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光伏组件”中“★功率:***********,正偏差*~+**”具体技术(参数)要求。以上情形符合采购文件“符合性审查表”中“技术部分实质性内容”的要求。另外,经向以上产品制造商常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函询,其复函证实该产品满足采购文件“★功率:***********,正偏差*~+**”具体技术(参数)要求。投诉人关于评标委员会“采信投标截止后补充材料,评审结论依据不足”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据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经查证,被投诉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原评标委员会根据中标供应商质疑答复内容,以及重新审查采购文件、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协助被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书》,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另外,《质疑答复书》中关于“原评委会成员通过查阅投标文件核实塔河县海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第***页中相关产品说明与技术偏离表不一致,单块组件标称功率偏差:*~+*%。与武汉湘安科技有限公司参数一致”内容中所涉及参数,并非投诉所涉及的“★功率:***********,正偏差*~+**”参数,不存在“以投诉人自身投标文件存在瑕疵未由,驳回我方针对中标供应商提出的参数质疑”的情形。投诉人关于“违规调取投诉人投标文件对比驳回质疑,存在双重评判标准”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据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经查证,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技术偏离表》“投标人提供的响应内容”中明确投标产品光伏支架“品牌:固美,型号:碳钢地面系统”“★镀锌层厚度≥**μ*(热镀锌钢)”,符合采购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光伏支架”中“★镀锌层厚度≥**μ*(热镀锌钢)”具体技术(参数)要求。以上情形符合采购文件“符合性审查表”中“技术部分实质性内容”的要求。投诉人关于中标供应商“未对招标文件★号热镀锌要求作出明确响应,评审采信事后补充厂家证明”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均不成立。上述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塔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塔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抄送:塔河县依西肯乡人民政府、武汉湘安科技有限公司。
塔河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