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鼎策工程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药饮片供应及相关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YLZC2026-G1-990191-GXDC)中标结果质疑的答复函(三)
2026-09-17
广西/玉林 中标结果
广西鼎策工程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药饮片供应及相关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YLZC2026-G1-990191-GXDC)中标结果质疑的答复函(三)
广西/玉林-2026-09-17 00:00:00


质疑供应商:广州至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石北工业路***号二、三层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魏平

联系人:肖劲光

广州至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我公司于****年***日收到贵方以现场递交形式送达的关于我公司代理的中药饮片供应及相关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及中标结果的质疑函原件(落款时间为****年***日),我公司对贵方提出的质疑事项高度重视,已第一时间报送采购人。为了保证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我公司已与采购人共同核查贵方所质疑的事项,现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政策作出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评标委员会以我方投标声明落款为授权代理人签字为由,认定我方资格不符合并作出无效投标处理,该评审行为违法。(具体详见质疑函原件)。

质疑答复*:本项目招标文件载明,投标声明格式文件要求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时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作无效投标处理。投标声明属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固定格式文件,投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签署要求提交。

经核查,质疑人所提交投标声明落款仅为授权代理人签字,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不符合投标声明的签署要件。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对该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评审行为符合采购文件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该项质疑事项不成立。

关于质疑人提出,开标及电子评标全过程,评标委员会、采购代理机构未就投标声明签字疑点发出任何书面澄清、询问,未给予质疑人解释、说明、补正机会,直至中标结果形成后,质疑人致电代理公司,才口头告知以投标声明仅有授权代理人签字、无法定代表人签字为由,认定资格不符合并按无效投标处理,评审行为违法事项,我公司核查如下: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第五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要求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范围,仅限于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存在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情形;澄清、说明、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本项目招标文件已在投标声明固定格式中明确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时约定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投标无效。投标声明签署要求属于招标文件预先公示的实质性签署要件,不属于含义不清、表述矛盾或者计算错误,不属于法定应当询标、澄清补正的情形,评标委员会无义务就此向质疑人发出书面询标。投标文件签署瑕疵属于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阶段应当自行完成的义务,不能在评标阶段通过澄清补正来弥补实质性签署缺陷。

事实依据:经查实,质疑人的投标文件中,其投标声明落款写的是“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电子签名):”,而招标文件中投标声明格式的落款要求的是“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或电子签名):”。这种情形属于质疑人擅自更改投标声明格式,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身负责。

评标委员会已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不存在自行增设招标文件之外的否决投标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一条:“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六十三条:“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质疑事项*采购文件载明采购代理机构接收质疑函通讯地址含糊、信息不完整,未提供楼栋、房号详细门牌,妨碍供应商依法行使质疑、投诉救济权利(具体详见质疑函原件)。

质疑答复*采购文件载明采购代理机构接收质疑函通讯地址:玉林市玉东新区教育东路东南侧公务员小区西南侧。该地址是我公司在玉林市的分支机构主要经营地址。经查,我公司分支机构所租赁的经营场所,房东的土地使用证上记载的地址就是“玉林城区教育东路东南侧公务员小区西南侧”,该土地使用证上有玉林市人民政府的印章,合法有效。

质疑人在来到我公司递交质疑函之前,也通过采购文件中载明的联系电话询问了我公司工作人员接收质疑函通讯地址,我公司工作人员耐心细致指引,质疑人也顺利快捷递交了质疑函。质疑人认为我公司妨碍供应商依法行使质疑、投诉救济权利,该质疑事项与事实不符。

事实依据我公司已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质疑事项*评标委员会发现我方投标声明函存在表述疑问时,未依法及时告知我公司,并未依法向我司发出书面澄清、说明、补正通知,直接判定资格审查不通过,评审程序违法(具体详见质疑函原件)。

质疑答复*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第五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要求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范围,仅限于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存在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情形;澄清、说明、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质疑人提出的该项质疑事项无法律依据,不成立

事实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已在投标声明固定格式中明确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时约定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投标无效。投标声明签署要求属于招标文件预先公示的实质性签署要件,不属于含义不清、表述矛盾或者计算错误,不属于法定应当询标、澄清补正的情形,评标委员会无义务就此向质疑人发出书面询标。投标文件签署瑕疵属于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阶段应当自行完成的义务,不能在评标阶段通过澄清补正来弥补实质性签署缺陷。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一条:“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质疑事项***对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评分标准提出质疑(具体详见质疑函原件)。

质疑答复***关于质疑人对本项目采购文件评分办法条款提出的质疑事项:评分办法属于采购文件组成部分。本质疑事项于中标结果公告后提出,已超过针对采购文件的法定质疑期限,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经查实,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日期是****年*月*日,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是****年**月**日,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第*个工作日是****年**月**日。质疑人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获取本项目采购文件的时间是****年*月*日。本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发布日期是****年*月*日,质疑人对采购文件评分办法条款提出质疑的时间是*月**日,我公司收到该质疑函的时间是*月**日。质疑人对采购文件的质疑已超过法定质疑期限,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法律依据: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第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提出。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规定,有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鼎策工程顾问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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