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台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灵财采罚〔2026〕6号)
2026-09-17
甘肃/平凉 质疑投诉
灵台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灵财采罚〔2026〕6号)
甘肃/平凉-2026-09-17 00:00:00
灵台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灵财采罚〔****〕*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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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台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灵财采罚〔****〕*号

一、当事人

当事人:灵台县朝那镇人民政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甘肃省平凉市灵台县朝那镇南街**号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核查,灵审移〔****〕*号文件反映****年采购的打印纸、印刷服务事项未办理政府采购备案手续,涉及金额*****.*元,情况属实。

上述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八条 “(三)未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和灵台县财政局《关于灵台县*********年机关事业框架协议采购入围供应商事宜的通知》(灵财采函〔****〕**号)“三、工作要求......*.严格落实合同备案管理......”之规定。

上述违法行为有调查资料和询问笔录为证,确认情况属实。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于*月**日送达你单位,截止*月*日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予以警告。由你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上报。

你单位要按照《审计移送事项处理决定书》要求,进行认真整改,并于收文之日起**日内书面向我局报送《整改情况报告》(附问题整改相关佐证资料),同时抄送县审计局。

四、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灵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个月内直接向崇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灵台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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