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第202603号)
2026-09-16
黑龙江/齐齐哈尔 质疑投诉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第202603号)
黑龙江/齐齐哈尔-2026-09-16 00:00:00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第******号)
作者:富裕县财政局发布时间:********** **:**:**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第******号)


一、项目编号:[******]****[**]********,包号:*

二、项目名称:乌裕尔河保护区保护管理站空气能锅炉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黑龙江盈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经开区南岗集中区长江路****号

被投诉人*:黑龙江京迅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经开区哈平路集中区东海路**号香悦蓝天下一期*栋*号

被投诉人*:黑龙江乌裕尔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中心

地址:富裕县富裕镇新园街

相关供应商:齐齐哈尔市冠达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龙华路一百集团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关于本项目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一)投诉事项*:本项目首轮评审工作全部流程闭环完成,采购代理机构在不存在财政部规定的法定重新评审情形下,公然违抗国家法律违规重启第二次评审,评审程序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法相关法定要求,严重违规违法。

(二)投诉事项*:评审已确定我司为成交供应商并发布中标公告,代理机构未提供合理合法的变更依据、未向财政部门报备的情况下,单方擅自变更成交结果,属于程序违法。

(三)投诉事项*:我公司提交结果变更询问函,代理公司回复称变更你单位中标结果的原因是质疑成立,因此做了中标结果变更,作为原中标供应商,如果由于质疑产生结果变更,作为相关供应商我公司未收到相关书面通知文件,程序违规,行为违法。

(四)投诉事项*:结果更正公告公示的变更后中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空白无有效内容,不满足磋商文件加分要求,属于无效小微企业声明函,无权享受小微企业价格优惠。

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四)均不成立。投诉事项(一)(四)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二)(三)均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已确定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认定变更后的成交结果无效。本项目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可以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责令采购人依法恢复原成交供应商成交资格。


本机关在受理本投诉案件时对于涉及的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的违法违规问题,本机关将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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