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园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长绿财采购决〔2026〕10号 )
2026-09-16
吉林/长春 质疑投诉
绿园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长绿财采购决〔2026〕10号 )
吉林/长春-2026-09-16 00:00:00


一、项目名称:长春市第七十八中学食堂设施设备购置项目(项目编号:******************)

二、相关当事人

相关当事人*:长春市第七十八中学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青年路**号

相关当事人*:吉林省中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三康路大唐金街*****底商

相关供应商:长春市达兴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站前街道居然之家(太阳城店)四楼中厅达兴厨具

三、基本情况

采购结果公示日期:****年*月*日

举报受理时间:****年*月*日

举报事项:相关供应商长春市达兴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次政府采购过程中,对标的产品“燃气*米大锅灶”的响应内容,存在虚假响应投标、拟提供无对应生产许可企业制造的不合格产品,属于以虚假响应的方式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

请求:对上述情况开展政府采购监督核查,核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本项目资格审查、评审环节是否履职到位;核查磋商小组评审过程;确认本项目中标成交结果无效,依法对相关供应商行政处罚。

四、事实认定

本机关依法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书面审查采购文件、检举信、相关当事人答复函等举报事项有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举报事项:经全国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相关供应商为长春市达兴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所投产品“燃气*米大锅灶”,制造商为山东省博兴县新粤广厨厨具有限公司,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编号:****************,发证日期****年*月**日,有效期至****年*月**日,现证书状态为暂停,暂停开始日期为****年*月**日,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应视为无效,故部分举报情况属实,举报事项成立;经核查,相关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提交的“燃气*米大锅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与全国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结果一致,未发现伪造、变造证书的行为,没有证据证明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规定,该部分举报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举报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举报事项成立,中标结果无效。鉴于本项目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责令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春市绿园区财政局

****年*月**日


微信客服
公众号
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