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2026-09-16 00:00:00
一、项目编号:[****]****号**
二、项目名称:乌鲁木齐市血液中心献血方舱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湖北好迪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东路***号
被投诉人*:乌鲁木齐市血液中心
地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平顶山东一路**号
被投诉人*:新疆拓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号中央公园**栋*层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中标人分项报价表中**项产品标注“无品牌”,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应认定中标无效;*.中标产品“专用采血椅(芝华仕****)”多项技术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其实际得分存疑;*.中标人将经营范围不含家具制造、不具备生产可调式采血工作椅能力的济南东湖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填报为生产厂家,属于提供不实信息。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核查,招标文件未将“品牌”设定为实质性要求,投诉事项*不成立;唐山启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标产品“专用采血椅(芝华仕****)”多项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事项*成立;采血工作椅的生产、销售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不强制在营业执照中体现,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机关在受理本次投诉事项过程中,发现本项目采购内容包含储物柜、休息椅等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启动监督检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责令乌鲁木齐市血液中心限期改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鲁木齐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