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2026-09-16 00:00:00
一、质疑单位基本信息
质疑单位: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杭州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
邮编:******
联系人:丁*伟
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收到质疑函日期:****年*月**日
质疑项目名称:宾阳县人民医院*.**磁共振成像系统(高端)采购项目
质疑项目编号:***********************
采购人名称:宾阳县人民医院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三、质疑事项答复内容
贵司就本项目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已收悉。采购人会同采购代理机构对质疑事项逐项核查,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号、财政部令第**号、财库〔****〕**号等法律法规,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本项目招标文件部分技术参数有倾向性,疑似倾向于**品牌的磁共振设备,违反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技术参数:
▲*.* 中心共振频率 ≧******
▲*.** 磁体长度(不含外壳) ≧*****
▲*.** 磁体内径(患者检查孔道内径)大小 ≧****
▲*.** 磁场均匀度(*-***测量法 **点**平面,以下三项需全满足)
*.**.* ******* ≦*.*****
*.**.* ******* ≦*.*****
*.**.* ******* ≦*.*****
▲*.** *高斯磁力线轴向范围: 轴向≦*.**
▲*.** *高斯磁力线径向范围: 径向≦*.**
▲*.** *高斯磁力线轴向范围: 轴向≦*.**
▲*.** *高斯磁力线径向范围: 径向≦*.**
*.* 梯度控制系统 全数字实时发射接收,***三轴独立环绕控制
▲*.* 扫描床最低高度 ≦****
▲*.* 扫描床水平运动最大速度 ≧*****/***
▲*.** 射频成像系统最大通道数 ≧***个
*.* ****** ****或同类技术
*.* ****** ****可实现**** **(**=*) 支持
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本项目有标注“▲”的实质性参数*项,非标注“▲”技术参数***项,共计**分。经核查只有**品牌可以取得较高分,疑似为**品牌量身定做打分标准。(*)技术响应的偏离按以下规则评审: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进入详评的各投标人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中标的“技术参数、性能(配置)及其他要求”(技术需求偏离表)的响应程度进行评审,有正偏离的需提供有效的相关证明文件,如未能提供按无偏离处理。
①投标产品参数基本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负偏离项*项以上得一档*分;
②投标产品参数基本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负偏离项***项得二档**分;
③投标产品参数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无负偏离项,无正偏离的得三档**分;
④投标产品参数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无负偏离项,有*** 项参数为正偏离的得四档**分。
⑤投标产品参数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无负偏离项,有*项以上参数为正偏离的得五档**分。
根据上述评审标准,只查到**品牌技术分可以得到满分或高分,其他品牌均无法有效公平竞争。
质疑事项*答复:本项目▲标记参数(中心共振频率、磁体长度、磁体内径、磁场均匀度、*高斯磁力线范围、扫描床最低高度、扫描床水平运动速度、射频成像系统最大通道数等),全部为客观可量化硬件性能指标,系采购人结合本院临床业务需求:大孔径适配肥胖患者检查、全身高清多部位成像、机房安装场地限制、复杂临床序列成像需要,经过前期市场调研设置,参数与本项目实际业务需要相匹配。
贵司仅主观推断“只有**品牌才可以取得较高分”,未提交第三方检测报告、产品公开手册、市场调研材料等有效证据证明前述参数仅有单一品牌能够满足,未能完成举证义务。经采购人市场调研,国内多家主流*.**高端磁共振设备机型均可达到或优于上述指标,不存在参数唯一性、排他性。
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第*点明确约定:采购需求中出现的品牌、型号、专有技术名词仅作参考,不属于指定品牌,供应商可选用其他相当的品牌、技术方案替代。
(*)“***三轴独立环绕控制”属于梯度系统架构的参考性描述,并未强制投标产品必须采用该专有命名。其他品牌只要梯度系统综合性能(场强、切换率、控制性能等)达到或者优于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可在投标文件中阐述自有技术方案,附厂家技术白皮书、彩页佐证,评标委员会依据佐证材料评审,不会因为技术命名不同判定为负偏离。
(*)“****** ****或同类技术”设置“或同类技术”等效替代条件,本条款追求的核心功能为实现静音扫描、支持**** **成像,可应用于血管成像、关节成像。投标人无需照搬该专有技术名称,只要产品可实现全部同等临床功能,并提供佐证材料即可参与评审。
上述两处条款没有限定特定专利、特定品牌产品,不属于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情形。
关于技术分**分评审规则(按负偏离数量分档评审)
招标文件技术分评审,以负偏离数量、是否存在正偏离划分评审档次,评判标准为可计数、可核验的客观条件,压缩专家主观裁量空间。
①带▲标记参数为实质性条款,出现负偏离直接做无效投标处理;非▲参数负偏离仅扣减技术分值,不会否决投标,保障不同档次产品均可以参与竞争。
②招标文件明确正偏离认定规则:正偏离必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厂家彩页/技术说明佐证,佐证材料与响应不一致的,以佐证材料为准,评审规则对全部供应商统一适用。
③质疑方提出“仅**品牌可以拿到高分”仅为主观推断,没有客观证据支撑。只要其他品牌产品硬件、序列功能达到招标文件参数,即可实现无负偏离;产品性能优于招标文件参数且提供有效佐证材料,同样可以认定正偏离获取高分,不存在锁定单一品牌。
质疑事项*所陈述的内容与项目实际核查情况不符,缺乏有效事实依据,本次质疑事项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二条。
质疑事项*:本项目招标文件部分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具有唯一性。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技术参数:
*.*梯度功能单元数量 ≧**个
*.*梯度控制系统 全数字实时发射接收***三轴独立环绕控制
上述参数为**医疗设备专属硬件架构与专有技术命名,并非是行业通用的技术设置。该条款通过专属技术概念设置排他壁垒,变相指向特定品牌。目前市场主流品牌虽然可以实现梯度场强、梯度切换率、***%工作周期等同级别性能指标,但无法实现“***三轴独立环绕控制、**个梯度功能单元”这一专有硬件架构,该参数直接将专有硬件名称写进招标文件,直接排除西门子、飞利浦、联影、万东、东软等主流品牌参与本项目实质性竞争。
质疑事项*答复:本项目商务条款已经明确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全部采购标的要求为国产设备。招标文件技术参数是采购人结合本院临床诊疗实际需求,针对国产*.**高端磁共振设备开展前期市场调研后设置,并非以进口设备硬件作为唯一参照标准。
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第*点明确约定: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才属于实质性条款,不满足作无效响应处理;不带▲的为一般技术参数,允许存在负偏离,仅做扣分处理,不会直接判定投标无效。本案中*.*梯度功能单元数量≥**个、*.*梯度控制系统***三轴独立环绕控制均未标注▲,不属于实质性无效条款。即便投标产品对该两项参数存在负偏离,仅按照评审规则扣减技术分值,并不会否决投标,供应商依然可以正常参与竞争,不存在设置壁垒直接排除其他品牌投标的情形 。
“梯度功能单元数量≥**个”属于客观可核验的硬件量化指标,并非专利、商标或者品牌限定。国产设备厂商产品硬件只要达到或优于该数量指标,即可直接响应;若厂商硬件架构命名不同,但梯度场强、梯度切换率、***%工作周期等综合性能指标不低于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可提供厂家技术白皮书、产品彩页、检测报告作为佐证材料参与评审,评标委员会不以架构命名差异判定负偏离。
“***三轴独立环绕控制”仅为梯度系统技术架构的参考性描述,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第*条明确约定:采购需求中出现的品牌、型号或者生产供应商仅起参考作用,不属于指定品牌、型号或者生产供应商的情形,供应商可参照或者选用其他相当的品牌、技术方案替代。本条款不强制投标产品必须使用该专有技术名词,评标评审以性能结果、佐证材料为依据,不以技术专有名称作为符合性判定标准。国内主流磁共振厂商可提供同等性能的替代技术方案进行投标响应。
质疑供应商仅依据厂商宣传资料即认定参数具有唯一性,未提交第三方检测报告、行业标准或者权威市场调研结论证明该指标仅有特定品牌能够实现,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该技术条件与本项目医院实际临床业务需求相适应,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事项*所陈述的内容与项目实际核查情况不符,缺乏有效事实依据,本次质疑事项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九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二条。
质疑事项*:本项目招标文件部分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指向特定品牌设备。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技术参数:*.* ****** ****或同类技术
*.* ****** ****可实现**** **(**=*) 支持
上述参数为**医疗专属静音技术,该技术整合专属静音梯度波形与原生*******(***)序列,仅**自有磁共振平台使用该专有技术名称。并非是行业通用的技术设置。目前市场主流品牌均具备静音扫描、零**/超短**临床成像,可实现血管成像、骨关节成像的同等临床功能,但全部使用厂商自有命名技术。
上述参数对应的临床目标是“实现静音扫描、*******成像,可用于血管成像、关节成像”,该临床目标完全可以采用纯功能化文字描述,招标文件虽然写明“或同类技术”,但该条款可以采用纯功能描述,不需要引用**专有技术名词。
质疑事项*答复:本项目采购需求第二章第*点明确,仅带“▲”标记的条款为实质性条款,不满足作无效响应处理。*.*、*.*参数均未标注▲,属于一般技术评分项,即便投标产品存在负偏离,仅按评分规则扣减技术分值,不会导致投标无效,供应商仍可正常参与项目竞争,不存在通过该条款直接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招标文件明确表述为“****** ****或同类技术”,设置等效替代条件。其中“****** ****”仅作为实现该临床功能的技术示例、参考命名,采购文件第二章第*条明确约定,采购需求中出现的专有技术名词仅起参考作用,不属于指定品牌、技术,供应商可选用其他相当技术方案予以替代,并未强制投标人必须采用该专有名称的技术。
该条款核心追求的是静音扫描、支持****‑**(**=*)成像,可应用于血管成像、骨关节成像的临床功能效果,并非限定必须使用**专有技术。投标人投标时无需照搬“****** ****”这一专有名词,只需如实响应自身产品可实现的对应临床功能,并提供产品彩页、厂家技术白皮书等佐证材料,证明可以达到同等功能效果,评标委员会将以佐证材料体现的实际功能作为评审依据,不以技术命名作为判定标准。
质疑供应商认为应当修改为纯功能描述,属于对采购文件表述形式的主观建议。现有“技术示例+或同类技术”的表述方式,并未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规,已经实现允许多品牌等效技术参与竞争的目的,没有指向、限定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质疑供应商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条款实际造成仅有单一品牌能够满足功能要求,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该两项参数属于一般评分项,允许负偏离仅扣分;招标文件设置“或同类技术”等效替代条件,不强制采用示例专有技术,不存在指向特定品牌设备的情形,质疑事项*所陈述的内容与项目实际核查情况不符,缺乏有效事实依据,本次质疑事项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二条。
质疑事项*:本项目招标文件付款方式不合理。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商务条款:付款方式:本项目无预付款,双方签订合同,乙方按要求交货、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同时向甲方提供全额合法有效发票后,采购人一年内支付合同款的**%,剩余**%合同款项分*次付清,第二年支付合同款的**%,第三年支付合同款的 **%,直至付清(无息)。
其不合理的理由有:
*.该付款方式完全未设置预付款,且将合同价款首次支付节点置于设备到货验收合格后*年内。这意味着,供应商需先行全额垫资完成价值高昂的核磁共振设备的采购、生产、运输、保险、现场安装、复杂调试以及配合完成验收等一系列工作,并承担在此期间的全部资金成本、融资利息及坏账风险。在供应商已履行完毕核心交货、安装及调试义务,并使采购标的达到可使用状态后,采购人才启动付款流程。此种安排使得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显著失衡,现有条款未能体现对供应商作为履约先履行一方其资金时间价值的必要尊重,实质上构成了供应商对采购人的无息融资,加重了供应商的履约负担。
*.支付节点的设定缺乏合理性和必要性,不符合行业惯例。合理的付款安排应反映合同履行的风险共担与阶段性成果对价。在无任何预付款的情况下,要求供应商承担直至验收合格的全部前期投入,且至验收合格后仍要正常使用一年内才支付**%,第二年支付合同款的**%,第三年支付合同款的**%,直至付清(无息)。付款期限设置过长。该项不合理的付款方式不仅加重了供应商的财务风险,也可能因供应商资金链压力增大而间接影响其按期供货、安装调试的积极性以及后续售后服务的投入保障,反而增加了项目整体的履约风险。
质疑事项*答复: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现行政府采购相关文件对于预付款为鼓励、倡导性政策,不属于强制性法律义务 。桂财采〔****〕**号、南宁市财政局相关文件,均表述为“鼓励设置预付款、提高预付款比例”,并未强制所有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必须设置预付款,采购人可结合本单位年度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资金分年度下达的实际情况,自主约定合同付款方式、付款节点。
本项目付款全部节点均设置于设备完成交货、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并且供应商开具全额合法有效发票之后,所有款项均为无息支付;采购文件明确约定付款时间、付款比例,同时后续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将进一步明确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当达到合同约定付款条件时,采购人将严格按照财库〔****〕**号、桂财采〔****〕**号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资金支付,不存在无故拖欠款项的预设条件 。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可以约定以验收合格作为付款起算节点,付款期限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本项目系结合财政资金分年度预算下达实际情况设置分三年无息支付,该付款条件统一适用于所有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没有针对特定主体设置差别对待条件,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
针对中小企业,国家已经建立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中标中小企业可凭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申请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化解垫资压力。该付款模式在大型医疗设备政府采购实践中存在同类案例,不属于明显违背行业交易习惯。贵司主张该付款方式必然造成供应商资金链断裂、影响履约,仅为主观推测,没有客观证据佐证。
本项目付款方式是采购人结合财政预算管理实际设置,相关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文件仅鼓励设置预付款,并非强制义务,付款条款对全体供应商同等适用,不存在排斥潜在供应商情形,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成立。质疑事项*所陈述的内容与项目实际核查情况不符,缺乏有效事实依据,本次质疑事项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一条;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二条。
质疑事项*:招标文件中关于质疑接收方式的条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答复:贵司邮寄的质疑材料于****年*月**日到达我司。招标文件载明现场提交仅为接收方式之一,同时完整列明通讯邮寄地址,并未禁止、拒绝邮寄递交纸质盖章质疑函,外地供应商可通过邮寄快递方式在法定质疑期内提交质疑材料,邮寄递交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并未限制供应商法定质疑权利。质疑事项*不成立,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七条、第十三条。
质疑事项*: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未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评判标准。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评标标准:
配送及安装实施方案 (满分**分) | 评委对投标人提供的配送及安装方案(包括但不仅限于:①配送计划;②设备安装调试方案;③设备试运行方案;④人员配备方案等)内容进行独立评审并打分(未提供配送及安装实施方案或所提供的配送及安装实施方案达不到一档要求的,不予计分;所提供的项目实施方案未达到上述相应档次全部内容的,相应降低一个档次): 一档(*分):提供了配送及安装方案,但表述笼统无针对性或方案未达二档的; 二档(**分):提供了配送及安装方案,但该方案中内容有缺项(未全部提供上述方案内容中第①至④点的内容)或内容未达到三档的要求的; 三档(**分):满足二档的基础上,提供了上述方案内容中第①至④点的内容,且配送计划适配实施进度要求,详细完善的安装调试方案,设备安装流程清晰,试运行方案完善、时序安排严谨合理,有实施管理、组织措施、实施人员配置、进度安排及质量保障措施等内容,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方案优化建议。 |
售后服务(满分*分) | 评委对各投标人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①售后服务保障措施;②培训方案;③紧急故障处理方案及安全保障方案;④其他实质性服务或优惠措施)内容进行独立评审并打分(未提供售后服务方案或所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达不到一档要求的,不予计分;所提供的项目实施方案未达到上述相应档次全部内容的,相应降低一个档次。): 一档(*分):提供了售后服务方案,但表述笼统无针对性或方案未达二档的; 二档(*分):提供了售后服务方案,但该方案中内容有缺项(未全部提供上述方案内容中第①至④点的内容)或内容未达到三档的要求的; 三档(*分):满足二档的基础上,有明确售后服务承诺,有具体的培训计划、培训方式,售后服务人员落实,紧急故障处理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完善,制定定期维护 (注明时间),有其他实质性服务或优惠措施; 四档(*分):在满足三档的基础上,对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针对性解决办法。针对产品提出明确的质保期内和质保期外的售后承诺和措施。有明确的售后服务负责人、联系方式,投标产品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的售后服务承诺和措施、售后服务机构、联系方式等,其他实质性服务或优惠措施更利于项目的售后保障。 |
质疑事项*答复:法规区分“标的本身客观参数”与“供应商编制的组织实施方案”两类不同评审对象,二者法律适用条件不同。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二十一条规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
本项目“配送及安装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不属于磁共振设备硬件本身的客观技术参数,是需要各供应商结合自身技术能力、资源条件自主编制的项目组织、实施、保障类方案,属于法条列明的“需要供应商提供组织方案”的评审范畴,不适用“客观但不可量化指标必须作为实质性条款,不得作为评分项”的约束。
本项目该两项评分已经完成细化,评审要素、分档条件、降档规则全部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并非无边界的主观打分。
①配送及安装实施方案(**分):明确四大评审要素:配送计划、设备安装调试方案、设备试运行方案、人员配备方案;明确“未提供方案不予计分”,设置*分、*分、**分、**分固定档位;清晰约定各档位判定边界:方案笼统无针对性、方案存在要素缺项、四大要素齐全+流程清晰+具备管理组织与质量保障措施+具备优化建议;同时明确“所提供的项目实施方案未达到上述相应档次全部内容的,相应降低一个档次”的硬性约束规则。
②售后服务(*分):明确四大评审模块:售后服务保障措施、培训方案、紧急故障处理方案及安全保障方案、其他实质性服务或优惠措施;设置*分、*分、*分、*分、*分固定档位,区分方案笼统、要素缺项、方案完善、叠加原厂专项售后承诺等不同情形,同样设置达不到档次全部内容予以降档的约束。
招标文件没有使用“优、良、中、差”这类无定义的抽象等级描述,全部档位均为固定离散分值,不是***浮动区间分,已经最大限度压缩专家自由裁量空间。供应商可以直接对照招标文件列明的评审要素编制投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编制方向具备明确预期。
法律法规要求的“细化量化”不等于全部评审内容必须拆解为数字、计数类指标。
“细化量化”立法本意是要求评审要素公开、判定边界可识别、分值与档位一一对应,禁止使用招标文件未载明的标准进行评标,并非要求实施方案类评审必须对方案内容设置硬性数字指标。对于设备安装、售后保障这类组织方案,不同供应商实施路线、资源配置方式存在合理差异,无法预设唯一标准化文本,强求设置硬性数字指标反而会变相限制不同供应商的技术路线,造成排斥竞争的后果。
本项目全部评审要素、分档条件完整公开于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仅能依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条件评审,招标文件未规定的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要求。
贵司主张“专家理解会不一致、存在不当操作空间”仅为主观推测,没有提交本项目招标文件条款违法、或者同类项目实际发生不公评审的客观证据,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二条,贵司应当对质疑事项承担举证责任,未能提供证据支撑的,该质疑主张不能成立。
同时,政府采购评标专家是从政府采购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需要依法独立、客观评审,评审全过程留有书面记录,接受财政部门事后监督,若存在违规评审,可通过事后监督予以纠正。本项目配送及安装实施方案、售后服务评分项,针对供应商提交的组织实施方案,已完整列明评审要素、分档条件、降档约束,评审因素已依法细化,符合现行政府采购法规规定,质疑事项*所陈述的内容与项目实际核查情况不符,缺乏有效事实依据,本次质疑事项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二条。
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答复:
针对贵司提出*项质疑请求,结合前述各质疑事项核查结论,逐条答复如下:
质疑请求*:取消或修改存在倾向性的技术参数,对多品牌进行调研,确保能公平竞争。
请求*答复:经采购人会同采购代理机构核查,本项目全部技术参数系结合宾阳县人民医院临床诊疗实际需求,开展前期市场调研后编制;采购文件明确专有技术名词仅作参考,允许其他同等性能技术替代;带▲为实质性指标,其余技术参数仅作评分项、允许负偏离仅扣分,不存在倾向性技术参数。采购文件现有条款已经保障多品牌公平参与竞争,该修改请求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质疑请求*:修改具有唯一性的不合理参数。
请求*答复:经核查,质疑的梯度功能单元数量、***三轴独立环绕控制、****** ****或同类技术等参数,不属于唯一性参数。其中*.*、*.*、*.*、*.*均未设置为▲实质性条款,存在不满足情形仅扣技术分值,不会造成投标无效;同时采购文件设置“或同类技术/相当技术替代”规则,不强制限定专有技术名称,多家国产主流设备厂商均可以对应响应,不存在参数唯一性情形,该修改请求不予采纳。
质疑请求*:修改指向特定品牌的不合理参数。
请求*答复:本项目采购文件明确不接受进口产品,全部技术指标面向国产设备市场调研设置;相关参考性技术名称仅为功能示例,不以专有名称作为评审判定依据,评审以硬件指标、功能效果以及佐证材料为准,不存在指向特定品牌的情形,该项修改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质疑请求*:修改不合理的付款方式。
请求*答复:预付款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法定义务,本项目付款方式结合财政预算分年度下达实际情况设置,全部付款节点、比例在招标文件中向所有供应商统一公开,全部款项无息支付,不存在差别对待供应商,不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及广西、南宁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相关政策规定。合同中将进一步明确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保障供应商收款权益,付款条款不作修改,请求不予采纳。
质疑请求*:修改招标文件质疑接收方式,取消以现场提交方式限制供应商递交质疑函。
请求*答复:招标文件载明现场提交仅为接收方式之一,同时完整列明通讯邮寄地址,并未禁止、拒绝邮寄递交纸质盖章质疑函,外地供应商可通过邮寄快递方式在法定质疑期内提交质疑材料,邮寄递交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并未限制供应商法定质疑权利,无需修改该条款,请求不予采纳。
质疑请求*:修改招标文件,细化量化评审因素、确定明确具体的判断标准。
请求*答复:本项目配送及安装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属于供应商自主编制的组织实施方案类评分项,招标文件已完整列明评审核查要素、各档次评判条件以及降档规则,采用固定离散分值,未使用“优、良、中、差”模糊区间表述,评审因素已经按照法规要求予以细化量化,符合财政部**号令、财库〔****〕**号的规定,无需修改,该请求不予采纳。
综上,贵司全部质疑事项均缺乏事实和有效证据支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二条“(四)事实依据”、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本项目采购活动继续开展。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采购代理: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日期:****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