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喀什-2026-09-16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新疆宏蓝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喀什地区第二人民医院****年医用织物洗涤服务采购项目(三次)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新疆宏蓝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叶尔羌街道办育才社区容彬商业街*幢*单元****号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五、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年*月**日对“新疆宏蓝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案件”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你(单位)在“喀什地区第二人民医院****年医用织物洗涤服务采购项目(三次)”(采购编号:********(**)*******)中提供的《喀什市医院各科室职工对洗涤公司满意度调查表》存在公章造假,签字造假,日期造假的违法行为;造成了项目延期,财政资金支付缓慢,影响了市场的公平性。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文件证据:举报人提供的“关于喀什地区第二人民医院****年医用织物洗涤服务采购项目(三次)公开招标结果举报事宜”;喀什市人民医院关于《喀什地区财政局调查取证通知书》的回函;喀什市人民医院关于公章的情况说明;喀什市人民医院提供的《喀什市人民医院科室月度满意度调查表》;新疆宏蓝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完整投标文件,共计*份文件,清晰地反映了违法事实的存在。
*.询问笔录:新疆宏蓝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新疆宏蓝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该案件授权代表)胡良俊、喀什市人民医院总务科副科长刘彬、原新疆宏蓝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洗涤服务项目负责人徐虎年的询问笔录中,印证了新疆宏蓝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喀什地区第二人民医院****年医用织物洗涤服务采购项目(三次)”(采购编号:********(**)*******)中提供的《喀什市医院各科室职工对洗涤公司满意度调查表》公章与喀什市人民医院公章内容不符(喀什市人民医院公章无编号,“喀什市医院各科室职工对洗涤公司满意度调查表”中所盖公章有编号)、日期与实际不符、签字并非刘彬签署情形,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情况,询问笔录与文件证据能够相互印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已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
本机关已于****年*月*日向你(单位)送达《喀什地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喀地财罚告〔****〕*号),告知相关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依法于****年*月**日组织公开听证。经听证复核,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提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拟处罚内容适当。
六、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七、处罚结果
*.处以本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八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元(大写:贰万伍仟陆佰圆整)。
*.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本项目政府采购中标结果无效。
八、处罚日期
****年**月**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喀什地区财政局
*、联系人:毛孝国
*、联系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