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平凉-2026-09-16 00:00:00


灵台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灵财采处﹝****﹞*号
项目名称:灵台县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信息化及医共体总院信息化能力提升项目
项目编号:*****(**)**********
项目预算:****.** 万元
投 诉 人:山西数园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龙城街道体育南路***号*幢****号房
被投诉人*:甘肃省灵台县人民医院
地 址:灵台县东大街***号
被投诉人*:甘肃中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绿地广场金润国际一号楼*楼***室
*月*日收到山西数园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灵台县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信息化及医共体总院信息化能力提升项目”投诉书。经审查,符合法定程序,依法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核心产品条款表述模糊,易引发评审争议。*、机房实施环境信息缺失,且招标文件明确不组织现场考察,导致硬件参数与现场适配性无法核验、投标成本无法准确测算潜在供应商无法响应。*、服务器机柜参数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以超常规承重+特定机构报告排除主流机柜厂,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硬件设备要求提供质检报告,产品彩页,第三方检测报告,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招标文件同类业绩评分标准定义模糊,变相限制供应商。*、招标文件未对供应商具有医疗器械备案做出要求,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项目采购内容包含集中采购目录的品目,应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招标文件关于履约能力的评分标准不合理。*、招标文件人员配备评分标准中要求高级工程师,评审条件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招标文件未提供现有系统接口信息,供应商无法明确是否能够响应。**、招标文件付款方式不合理、不合法。
经核查,*、对核心品牌相同表述清楚,不存在模糊。*、机房实施环境在招标文件第**、**、**页描述清楚,不存在信息缺失。*、服务器参数是依据项目设计提取,市场上能满足该参数的供应商大于*家,不存在歧视待遇。*、硬件要求提供质检报告或产品彩页或第三方检测报告,作为评分因素,不属于资格条件,所有供应商获取佐证资料的渠道同等开放,不存在差别待遇。*、同类业绩不以项目名称作为判定标准,按招标文件要求以合同关键页载明的实际实施内容作为评审依据,标准统一,不存在变相限制供应商。*、区域医疗协调应用为信息化系统的核心功能,属于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应要求备案。*、医共体信息化建设项目属整体信息化项目,其中超融合服务器、存储服务器、边界防火墙属于信息化系统的核心组成部分,不可分割,办公电脑、办公桌等集采目录内货物,作为项目组成部分应随项目整体公开招标,不需要单独走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履约能力评审因素清晰,评分标准进行了细化量化,与项目实际需求相符。*、招标文件对人员情况作为评分条款,属于履约能力加分项,未设置强制性门槛,不存在差别待遇。**、招标文件已完整明确对接业务范围、对接对象、业务成果,采购需求信息完整明确。接口文档包含系统底层逻辑,一旦公开,存在医疗敏感数据泄露、系统被攻击的安全风险。同时,如果写明现有系统接口信息,该表述会被认定变相指定原厂商,构成不合理条件**、项目付款节点结合项目建设进度和调试、终验及技术服务等设置,不存在变相设置质量保证金。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成立,其他均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成立,其他均不成立,责令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采购活动继续。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天内依法向灵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上级财政部门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灵台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