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古浪县综合防灾能力建设项目(第八包)古财采处〔2026〕1号)
2026-09-16
甘肃/武威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古浪县综合防灾能力建设项目(第八包)古财采处〔2026〕1号)
甘肃/武威-2026-09-16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古浪县综合防灾能力建设项目(第八包)古财采处〔****〕*号)
【信息发布主体:古浪县财政局】【发布时间:********** **:**:**】【字号: 大中小 】【打印】【关闭】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古浪县综合防灾能力建设项目”〔****************〕(第八包)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古浪县综合防灾能力建设项目(第八包)

项目编号:****************

项目预算:***.**万元

投诉人:甘肃木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火车站东路***号

被投诉人*:古浪县应急管理局

地址:甘肃省古浪县昌灵路***号

被投诉人*:甘肃鑫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凉州区宣武街财富广场*号楼*****

我机关依法对****年*月**日收到的甘肃木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古浪县综合防灾能力建设项目”(第八包)采购文件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本项目将外部审计报告作为资格审查实质性条件,不满足直接投标无效,客观上排斥大量中小微企业参与竞争。将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全套企业资质、注册建造师、安全员*证等作为供应商自身必须具备的准入资格门槛,直接排除大量具备设备供货、安装调试、售后服务履约能力,但无建筑工程总承包资质的设备供应商,限制市场充分竞争。招标文件***显示屏技术参数、投影系统技术参数、科普宣教设备技术参数存在多项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嫌疑。标“★”项为重要技术参数,须提供监测报告佐证。由于资格条件要求的错误,导致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项目业绩,本项目的人员配备表,拟投入的施工机械设备,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施工安全保证措施,文明施工措施,工程施工难点提出分析及保障措施均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经核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财务状况报告”包括经审计的财务报告(适用于法人单位)、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等,该条件符合法定资格条件,并且采购人明确对成立不足一年的企业提供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前*个月的财务报表,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要求。*.该项目施工内容与设备安装、系统调试在时间上交叉进行、在空间上相互依存,设备安装精度依赖土建施工基准,管线预埋需与设备布局同步设计实施,二者在技术上和管理上均不可分割,经测算,施工类内容包括科普宣教基地改造、乡镇应急物资储备库改造提升、应急避难场所标识标牌建设(含拆除、加固、管线预埋、设备基础、装修恢复等),预算金额占总预算的**.**%,施工内容占比达到一定规模,且涉及结构安全,设置与施工规模相匹配的总承包资质要求具有合理性,故不存在设置资格条件要求的错误情形,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显示屏安装位置为原建筑物墙体洞口,*.**×*.**为现场实际物理尺寸,属于项目现场客观条件,为保证屏体与建筑墙体严丝合缝、整体装修美观,因此确定屏体外框成品尺寸,属于项目现场客观约束条件。*.依据《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投诉人应当对自己投诉事项提供事实证据,仅摘抄招标文件参数,主观推断,未完成举证义务。根据招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结合专家论证意见,证明上述参数有三个品牌产品满足其技术要求,前述参数要求不具有指向性,系采购人为实现采购目的而设置,与采购需求相适应。*.标“★”项为重要技术要求,系采购人为实现采购目的、评判供应商履约能力而设置,与采购需求相适应,采购人明确未提供佐证材料仅扣分不做废标处理,未限制检测报告标准及范围,针对采购标的本身的客观技术要求,适用于所有潜在供应商,各供应商处于完全相同的竞争条件之下,未针对特定供应商设定任何倾向性条件,不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财政部指导性案例**号明确“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需求,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目的在于证明投标产品技术参数响应的真实性与客观性,保障评审质量和公平竞争;履约验收环节检测,目的在于检验到货产品的实际质量,两者功能不同、相互补充,共同保障采购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质疑人“应当将检测一律后置到履约验收环节”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认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评审因素未应当细化和量化,未最大限度地限制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中的自由裁量权,未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招标办法评分项系采购人为实现采购目的而设置,与采购需求相适应,已划分不同梯度等级,量化相应区间,设置不同区间分值,评标委员会按照前述评分项内容并运用自身知识、经验和判断进行打分,不存在评审因素未细化、未量化、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评审主观判断范围过大情形,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认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如下投诉处理决定:驳回投诉人甘肃木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投诉事项,采购人继续开展该项目采购活动。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古浪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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