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高台县2026年第二批常态化帮扶资金鑫粮粮食加工产业园 蒸汽压片玉米数控加工车间建设项目) (2026年第5号)
2026-09-16
甘肃/张掖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高台县2026年第二批常态化帮扶资金鑫粮粮食加工产业园 蒸汽压片玉米数控加工车间建设项目) (2026年第5号)
甘肃/张掖-2026-09-16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高台县****年第二批常态化帮扶资金鑫粮粮食加工产业园 蒸汽压片玉米数控加工车间建设项目) (****年第*号)
【信息发布主体:高台县财政局】【发布时间:********** **:**:**】【字号: 大中小 】【打印】【关闭】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高台县****年第二批常态化帮扶资金鑫粮粮食加工产业园蒸汽压片玉米数控加工车间建设项目”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高台县****年第二批常态化帮扶资金鑫粮粮食加工产业园蒸汽压片玉米数控加工车间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甘肃易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街道南河北路***号**层******室

被投诉人:高台县南华镇人民政府

地址: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南华镇

被投诉人:甘肃省广硕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城关镇东苑社区东城河路

****年*月**日我机关依法收到甘肃易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高台县****年第二批常态化帮扶资金鑫粮粮食加工产业园蒸汽压片玉米数控加工车间建设项目”的投诉并予以受理。

四、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采购人及代理公司在资格审查中,以法定代表人代调红的工程师证工作单位与投标公司名称不一致废标,我公司认为极不合理。

经核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条“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及第三章“第一部分资格证明文件”中,均未将法定代表人或拟派人员职称证书注册单位与投标人名称保持一致设置为投标人资格条件,也未将此项作为资格审查内容,且不属于废标条款。故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采购人及代理公司在资格审查中,以第一部分资格证明文件第*条未单独写严重违约和重大质量问题的书面声明废标,我公司认为废标理由不合理。

经核查,*.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条“投标人的资格条件”第(*)款明确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审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严重违约及重大质量问题的书面声明。”该条款要求提交的“书面声明”内容涵盖三个方面:一是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二是没有严重违约;三是没有重大质量问题。上述要求属于资格审查的实质性条件,并非形式性要求。*.招标文件第三章“电子投标文件格式”第一部分“资格证明文件”第*条投标承诺书载明:“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必须放入投标承诺书(格式自拟),......以上所有资格全部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有一项不符合即为无效投标”,且明确投标承诺书格式自拟。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相应。”的规定,本项目投标人甘肃易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仅提供了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没有严重违约及重大质量问题声明,属于资格条件缺失,资格审查不予通过。故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该招标文件还存在明显编制缺陷,缺少公开招标需投标人填写的必备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标准格式文本。

经核查,本项目采用“甘肃省政府采购、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子交易系统”进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条及电子交易系统操作规范,投标人通过**数字证书或用户名密码登录系统并完成投标文件上传、加密、解密等操作,其系统登录行为和电子签章即为对投标人身份的合法认证,具有与纸质授权委托书同等的法律效力。故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决定

我机关已依法向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并告知其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书面审查基础上,结合各方反馈材料,依法作出本处理意见。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驳回投诉人甘肃易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投诉。

六、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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