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盛小学新建综合楼信息化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6-09-16
重庆 质疑投诉
万盛小学新建综合楼信息化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重庆-2026-09-16 00:00:00

万盛小学新建综合楼信息化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万盛财采投决〔****〕第*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万盛小学新建综合楼信息化设备采购项目”(项目号:***********)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采购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名称:万盛小学新建综合楼信息化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新业兴计算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两江新区建新北路**号泰兴*世界平街


被投诉人*: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万盛小学

通讯地址:重庆市万盛区万盛经开区勤俭路**号


被投诉人*: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通讯地址:万盛经开区国能天街*栋*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万盛小学、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于****年*月**日作出的“万盛小学新建综合楼信息化设备采购”(项目号:***********,以下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我局依法予以受理。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投诉事项*中关于“与校内旧**控制器对接无缝漫游”“参数来源本身指向特定品牌”的投诉、投诉事项*中关于“未公开旧设备品牌、音频协议、联动接口”的投诉、投诉事项*中关于“未公示平台流媒体接口、数据交互字段”的投诉、投诉事项*、*、投诉事项*中关于“*******授权”“光无线终端**交换机*”“光无线终端**交换机*”的投诉及投诉事项**(针对“计算机教室”的投诉)成立,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被投诉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的其余事项,投诉事项*、投诉事项*中关于“网络广播管控软件”“高清录播工作站”的投诉、投诉事项**(针对“虚拟演播室”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中关于“无线终端**”“室外全向**”的投诉及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均予以驳回。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七、附件

万盛财采投决(****)*号投诉处理决定书*重庆新业兴计算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电子章).***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年*月**日

,

万盛小学新建综合楼信息化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万盛财采投决〔****〕第*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万盛小学新建综合楼信息化设备采购项目”(项目号:***********)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采购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名称:万盛小学新建综合楼信息化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新业兴计算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两江新区建新北路**号泰兴*世界平街


被投诉人*: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万盛小学

通讯地址:重庆市万盛区万盛经开区勤俭路**号


被投诉人*: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通讯地址:万盛经开区国能天街*栋*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万盛小学、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于****年*月**日作出的“万盛小学新建综合楼信息化设备采购”(项目号:***********,以下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我局依法予以受理。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投诉事项*中关于“与校内旧**控制器对接无缝漫游”“参数来源本身指向特定品牌”的投诉、投诉事项*中关于“未公开旧设备品牌、音频协议、联动接口”的投诉、投诉事项*中关于“未公示平台流媒体接口、数据交互字段”的投诉、投诉事项*、*、投诉事项*中关于“*******授权”“光无线终端**交换机*”“光无线终端**交换机*”的投诉及投诉事项**(针对“计算机教室”的投诉)成立,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被投诉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的其余事项,投诉事项*、投诉事项*中关于“网络广播管控软件”“高清录播工作站”的投诉、投诉事项**(针对“虚拟演播室”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中关于“无线终端**”“室外全向**”的投诉及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均予以驳回。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七、附件

万盛财采投决(****)*号投诉处理决定书*重庆新业兴计算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电子章).***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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