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里坤县财政局关于“巴里坤县三塘湖镇冷链物流设施建设项目(设备购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6-09-16
新疆/哈密 质疑投诉
巴里坤县财政局关于“巴里坤县三塘湖镇冷链物流设施建设项目(设备购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新疆/哈密-2026-09-16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哈密市巴里坤县三塘湖镇冷链物流设施建设项目(设备购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烁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曲江新区翠华南路***号佳和商务大厦*幢*单元**层*****室

被投诉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地址: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天山路**号

被投诉人*:新疆鼎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天山北路环球国际综合楼**层*#

相关供应商:烁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曲江新区翠华南路***号佳和商务大厦*幢*单元**层*****室

当事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地址: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天山路**号

当事人*:新疆鼎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天山北路环球国际综合楼**层*#

五、基本情况

烁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就巴里坤县三塘湖镇冷链物流设施建设项目(设备购置)作出的质疑答复。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书,因投诉书存在材料缺失等问题,于****年*月**日发出投诉补正通知书责令投诉人补正相关信息并重新提交投诉书,****年*月**日收到补正材料后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案涉项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仅约定政采云平台线上开标,通篇未载明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模式;开标前被投诉人二单方面临时启用外地专家远程异地评审,擅自变更开标、评标场地,未在哈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评标工作。针对评审组织形式、开评标场地重大变更,被投诉人未依法在政府采购官方平台发布澄清更正公告,未提前告知全体投标人,亦未顺延投标截止时间,严重影响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编制、评审配合、风险预判。同时,招标文件中未约定本项目采用异地专家评审,评审专家抽取时间为开标前三日早于评审开始前**小时,专家抽取程序违反法定时限要求,本次评审组织全过程程序违法,评审结果依法应当认定无效。
*、投诉人于****年*月*日邮寄质疑函至代理机构及招标人,代理机构及招标人分别于****年*月*日及*月*日收到质疑函,代理机构一直未给予回复,直至财政局*月**日询问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回复财政局已回复投诉人。事实是代理机构未回复,投诉人联系代理机构后代理机构邮件回复,回复内容认为投诉人并非投标本项目的供应商而是潜在投标人,不予受理质疑。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本项目评审专家抽取时间为****年*月*日**时,评审活动正式开始时间为****年*月*日**时。依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本项目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模式,属于规章明确列明的例外情形,不受上述专家抽取时限约束,本次专家抽取程序符合现行规章制度要求。远程异地评标仅为政府采购评审环节电子化组织实施方式,是评审专家跨区域线上评审的组织形式,不涉及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及实质性内容调整,不影响投标人投标文件编制及投标响应工作,不存在需要顺延投标截止时间的法定情形。本项目远程异地评标仅是评审组织实施的一种模式,未调整采购文件任何实质性内容,无需顺延开标及投标截止时间,采购程序合法合规。
本项目未在哈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评标,是因为该中心远程评标设备出现故障,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已就该情况向财政部门履行报备手续,经财政部门同意后,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工作。本项目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未载明本次采购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组织模式。远程异地评标属于评审实施组织方式范畴,不属于采购项目实质性商务、技术及评审规则条款,不改变供应商法定及招标文件约定投标义务,对所有潜在供应商统一适用,亦未对本项目评审过程及评审结果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未将远程异地评标组织模式列为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必须载明的法定内容。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十四条:除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以及异地评审的项目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抽取评审专家的开始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询价通知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询价通知书的潜在供应商;不足**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事项*:采购代理机构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人提交的质疑函,于****年*月**日通过电子邮箱向投诉人送达质疑答复函,该日期属于收到质疑函后*个工作日的最后期限,答复未超出法定时限。本案质疑事项系针对开标后评审组织形式、评审专家抽取时限等采购过程行为提出,并非针对采购文件文本本身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错误将本采购过程质疑认定为对采购文件的质疑,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一条,以“超出招标文件质疑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法律依据适用错误,未就质疑事项的实体内容作出实质性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针对质疑事项依法开展核查并作出实质性答复。鉴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对质疑事项定性错误、法律依据适用错误,未对质疑事项开展实质性答复的问题,现责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限期整改。

七、其他补充事宜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财政局

****年**月**日




附件信息:

微信客服
公众号
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