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浠水县财政局关于对浠水县2026年十大民生农村太阳能路灯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6-09-16
湖北/黄冈 质疑投诉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浠水县财政局关于对浠水县2026年十大民生农村太阳能路灯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湖北/黄冈-2026-09-16 00:00:00

浠水县财政局关于对浠水县****年十大民生农村太阳能路灯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 **:**|发布单位:浠水县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浠水县****年十大民生农村太阳能路灯采购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湖北万城节能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花山路*号

被投诉人:*.浠水县农业农村局,*.湖北盛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浠水县闻一多大道***号,*.浠水县经济开发区民政路*号*栋***室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二被投诉人的质疑回复不满意,向本机关递交了关于“浠水县****年十大民生农村太阳能路灯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的投诉书。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受理投诉人的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
*.中标供应商安徽灯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法定强制格式及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属于无效响应,其中标资格应依法予以取消。
*.评审委员会违反最低价成交法定规则及异常低价审查程序,错误否定最低报价合格供应商的成交资格,中标结果违法。
投诉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暂停本项目采购活动;*.撤销二被投诉人****年*月**日作出的《质疑函回复》,责令其就质疑事项重新作出合法书面答复并依法送达;同时依据《湖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办法(试行)》(鄂财采规〔****〕*号),对二被投诉人未依法履行质疑答复义务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撤销原评审委员会对投诉人作出的“无效投标处理”决定,认定该评审结论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六条及《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鄂库〔****〕*号)第二条规定,构成程序违法;*.责令二被投诉人严格执行法定评审标准,不得在采购文件规定及法律规定之外增设废标条件,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否决合格供应商投标;*.认定安徽灯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中标结果无效,其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法定格式及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属无效响应,不具备中标资格;*.确认投诉人******元报价合法有效,依法确认投诉人为本项目成交供应商;*.依法查处原评审委员会违法评审行为,对未尽评审职责的评审专家依规作出处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秩序。
(二)调查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一。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附件*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法定格式,供应商应当填写"采购文件中明确的采购标的名称"。本项目采购标的为"太阳能路灯"整灯,采购文件中列明的灯杆、蓄电池、光伏板、***光源、控制器等均为整灯的技术规格参数,并非独立的采购标的。中标供应商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将标的名称填写为"太阳能路灯",与采购文件明确的采购标的名称一致,填写内容完整,制造商信息齐全,不存在笼统填写或漏填的情形。投诉事项一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二。经查,本项目最高限价为**万元,采购文件根据《财政部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号)的规定,将异常低价审查的启动阈值设定为最高限价的**%,即投标报价低于最高限价×**%时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程序。投诉人最终报价**.****万元,占最高限价**万元的**.**%,低于**%的启动阈值,触发异常低价审查程序。评审组据此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程序启动环节符合规定。
投诉人在收到异常低价审查通知后,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了《投标(响应)价格解释回复函》。但该回复函仅为定性说明,未提供任何具体成本测算数据及佐证材料,属于“不能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情形。在投诉人未提供具体成本测算数据的情况下,评审委员会既无审查对象,亦无审查意义,其认定投诉人不能证明报价合理性并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二不成立。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对于投诉事项*、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事项*、投诉事项*。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浠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浠水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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