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师范学校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专业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06-29
新疆/石河子 质疑投诉
石河子师范学校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专业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疆/石河子-2026-06-29 00:00:00

石河子师范学校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专业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 *:新疆弘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新疆石河子市开发区石河子大学科技园*座*楼***

经调查,新疆弘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石河子师范学校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专业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的采购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违法事实及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如下:

一、违法事实

*.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经调查,招标文件****中要求标“★”号技术参数存在负偏离按照扣分评审,根据政府采购政策相关规定,标注“★”号参数的实质性条款,不响应应予投标无效处理,而非按照扣分评审。此行为违反了《兵团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要点》第三条之第(四)款“凡打★号的必须完全满足指标,要集中统一列入《实质性响应一览表》。”

二、处罚依据和处罚决定

本机关于****年*月**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日内并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兵团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要点》第三条第(四)款。

决定对新疆弘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收到处理决定书*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上报八师财政局;

三、权力告知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第八师石河子市人民政府或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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