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临床思维实训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06-29
新疆/石河子 质疑投诉
中医临床思维实训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疆/石河子-2026-06-29 00:00:00

中医临床思维实训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 *:新疆弘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新疆石河子市开发区石河子大学科技园*座*楼***

经调查,新疆弘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医临床思维实训建设项目的采购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违法事实及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如下:

一、违法事实

*.评审因素未量化。

经调查,招标文件中“质量保证将可靠性、先进性、成熟度”作为评分标准,评审因素未量化细化。此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响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评审因素重复赋分。

经调查,招标文件中对“监控示教功能参数”既作为技术参数指标响应评分,又作为演示评分。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量化的指标相对应。”

二、处罚依据和处罚决定

本机关于****年*月**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日内并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决定对新疆弘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收到处理决定书*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上报八师财政局;

三、权力告知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第八师石河子市人民政府或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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