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石河子-2026-06-29 00:00:00
石河子绿洲医院米面粮油及副食品采购**包米、面、油、奶制品、豆制品项目监督
检查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 *:石河子市天一工程建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新疆石河子市开发区北四东路*****号
经调查,石河子市天一工程建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石河子绿洲医院米面粮油及副食品采购**包米、面、油、奶制品、豆制品项目的采购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违法事实及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如下:
一、违法事实
*.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
经调查,招标文件中未写明监督部门联系方式;询问、质疑接受未写明时间。此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七条“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受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设置歧视性条款。
经调查,招标文件中要求“销售副食品、蔬菜、肉类在当地有经营实体店,有库房,冻制品有冷库”,要求提供本地化服务。此行为违反了《兵团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要点》第三条之第(三)款“不得要求供应商设立分支机构或其他限定供应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及所在地等条件”之规定。
二、处罚依据和处罚决定
本机关于****年*月**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日内并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七条、《兵团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要点》第三条之第(三)款。
决定对石河子市天一工程建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收到处理决定书*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上报八师财政局;
三、权力告知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第八师石河子市人民政府或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