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石河子-2026-06-29 00:00:00
新疆兵团第八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算力一张网建设规划编制服务采购项目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 *:新疆中新众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石河子南山新区城南嘉苑**栋**号
经调查,新疆中新众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新疆兵团第八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算力一张网建设规划编制服务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违法事实及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如下:
一、违法事实
*.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
经调查,招标文件中要求采购文件要求答疑接受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 ** 天前接受投标人疑问或澄清要求。此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一条“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届满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提出。”
*.评审分值设置不规范。
经调查,招标文件中对业绩评分设置为*分;商务总分值**分,业绩分值不得超过商务总分的**%。此行为违反了《兵团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要点》第三条之第(五)款“项目经验分值不超过商务总分的**%。”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
经调查,招标文件中要求“商务评审业绩:第一项类似规划服务,第二项东数西算类似规划”,设置特定行业业绩。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机关于****年*月**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日内并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一条、《兵团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要点》第三条之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
决定对新疆中新众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收到处理决定书*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上报八师财政局;
三、权力告知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第八师石河子市人民政府或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