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消防救援总队石河子支队“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装备配备项目二次采购(装备采购第二包:手台机动泵、浮艇泵等)项目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06-29
新疆/石河子 质疑投诉
新疆消防救援总队石河子支队“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装备配备项目二次采购(装备采购第二包:手台机动泵、浮艇泵等)项目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疆/石河子-2026-06-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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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消防救援总队石河子支队“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装备配备项目二次采购(装备采购第二包:手台机动泵、浮艇泵等)项目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 *:新疆千益工程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石河子市北四路***号气象局**楼
经调查,新疆千益工程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在新疆消防救援总队石河子支队“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装备配备项目二次采购(装备采购第二包:手台机动泵、浮艇泵等)项目的采购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违法事实及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如下:
一、违法事实
*.评审分值设置不规范。
经调查,招标文件中“业绩评分为*分;商务总分值**分,业绩分值不得超过商务总分的**%”。此行为违反了《兵团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要点》第三条之第(五)款“项目经验分值不超过商务总分的**%。”
二、处罚依据和处罚决定
本机关于****年*月**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日内并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兵团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要点》第三条之第(五)款。
决定对新疆千益工程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收到处理决定书*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上报八师财政局;
三、权力告知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第八师石河子市人民政府或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