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克苏-2026-09-15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拜城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购置****年职业教育与质量提升计划(焊接)实训设备项目(二次)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双佳冠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西八家户路***号天山·博雅文轩小区***栋*层*单元***室
被投诉人*:拜城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地址:拜城县双拥路**号
被投诉人*:拜城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拜城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央公园中心城)
五、基本情况
新疆双佳冠商贸有限公司不服拜城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拜城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就拜城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购置****年职业教育与质量提升计划(焊接)实训设备项目(二次)(采购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
(一)投诉事项(共*项)
*.评标专家抽取程序违规,违反法定公开随机原则。
*.项目评审标准适用不公,评审结果缺乏公正性、客观性。
*.被投诉人质疑答复履职不作为、答复内容违法无效。
(二)调查情况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依法调取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报告、政采云专家抽取系统记录、评审现场音视频资料、质疑函及质疑答复全套档案材料,对案涉投诉事项逐项开展核查。经审查查明:
投诉事项*、投诉事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投诉人关于拜城县“拜城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购置****年职业教育与质量提升计划(焊接)实训设备项目(二次)”(采购项目编号:*******************)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投诉事项*、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日内向拜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拜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拜城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