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医院整体改造工程(二期)配套医疗设备购置、信息化建设及首次开办配置项目信息化工程部分*物联网项目项目合同变更征求意见公示
依据《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深圳市宝安区人民医院拟对深圳市宝安区人民医院整体改造工程(二期)配套医疗设备购置、信息化建设及首次开办配置项目信息化工程部分*物联网项目项目合同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现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大众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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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名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医院整体改造工程(二期)配套医疗设备购置、信息化建设及首次开办配置项目信息化工程部分*物联网项目
合同金额(元):********.**
中标供应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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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内容描述:(包括变更事项、变更金额、原合同要求等)
一、变更内容 针对原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四条进行补充: (*)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由国有商业银行出具的符合本协议约定的不可撤销履约银行保函。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符合本协议约定的银行保函后,向乙方支付与保函所担保金额相等的货款。 (*)每笔款项支付前,乙方按要求向甲方开具对应金额的合格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 (*)保函有效期:自保函开立之日起至项目完成竣工并通过政府审计决算之日止。若保函有效期届满,但项目尚未竣工或通过政府审计决算的,乙方应当于保函有效期届满前*个月重新提供保函,以确保保函有效期完全覆盖至项目完成竣工并通过政府审计决算。 (*)保函为见索即付保函,甲方在保函有效期内,因乙方未按照原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甲方需提前十个工作日书面告知乙方,若乙方未按照原合同约定仍未履行义务,甲方可凭书面索赔通知向担保银行提出索赔,银行无需征得乙方同意,直接向甲方支付保函项下款项,乙方享有知情权。 (*)保函原件由甲方留存保管;保函到期且乙方全部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后,甲方将保函原件退回乙方。 (*)乙方提交的保函文本需经甲方审核确认,未经甲方认可的保函不予接受。 (*)乙方提供保函所需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关于原合同“第四条 付款方式”有关条款的变更: (一)原合同“第四条 付款方式”的内容为: (*)首期款支付条件和金额:合同签订且财政资金下达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甲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支付程序支付首期款,付款金额为本合同总金额的**%,即人民币叁佰陆拾贰万伍仟玖佰伍拾元整(¥*,***,***.**元) (*)本项目整体通过初验且财政资金下达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甲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支付程序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即人民币参佰陆拾贰万伍仟玖佰伍拾元整(¥*,***,***.**元) (*)终验收款支付条件和金额:本项目整体通过终验并交付使用,且财政资金下达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甲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支付程序支付验收款,应付款金额为本合同总金额的**%,即人民币肆佰贰拾参万零贰佰柒拾伍元整(¥*,***,***.**元) (*)尾款支付条件和金额:完成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且财政资金下达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甲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支付程序支付尾款 现变更为: (*)首期款支付条件和金额:合同签订且财政资金下达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甲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支付程序支付首期款,付款金额为本合同总金额的**%,即人民币柒佰贰拾伍万壹仟玖佰元整(¥*,***,***.**元) (*)终验收款支付条件和金额:本项目整体通过终验并交付使用,且财政资金下达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甲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支付程序支付验收款,应付款金额为本合同总金额的**%,即肆佰贰拾参万零贰佰柒拾伍元整(¥*,***,***.**元) (*)尾款支付条件和金额:完成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且财政资金下达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甲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支付程序支付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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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的理由及相关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项目款项支付管理,有效规避合同履约风险,保障项目高效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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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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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医院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宝城龙井二路***号
传真:
合同备案机构:深圳市宝安区国库支付中心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湖滨东路**号***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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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示之日起至期满之日止以实名书面方式(包括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将意见反馈至采购人和合同备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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