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09-15
吉林/延边 质疑投诉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延边-2026-09-15 00:00:00


图财发〔****〕**号


当事人:中荣国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号南湖.学府经典****、**#十楼****号

本机关对你公司在“图们市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五大共享中心改扩建及设备采购项目(设备部分)(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号*****************)”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本机关于****年*月**日对你公司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在发布本项目招标公告时与采购计划备案表内容不一致,未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招标公告、采购计划备案表、采购人提交的情况说明、你公司的答复等在案佐证。

****年*月*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事项。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你公司对本处罚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图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图们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图们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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