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泗县财政局行政裁决书
2026-09-15
浙江/舟山 质疑投诉
嵊泗县财政局行政裁决书
浙江/舟山-2026-09-15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年嵊泗县人民医院医共体第一批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宁波甬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海曙区镇明路*** 号(****)室

被投诉人:嵊泗县人民医院

地址:嵊泗县菜园镇沙河路***号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宁波甬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对****年嵊泗县人民医院医共体第一批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受理。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嵊泗县财政局

****年**月**日




微信客服
公众号
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