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2026-09-11 00:00:00
| 索 引 号: | ******************/********** | 信息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示公告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数据局(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拟撤销变更登记(备案)告知书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撤销;公告 | |
| 内容概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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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利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利害关系人:
由本办立案调查的南京利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登记(备案)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现将本办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内容告知如下:
经调查,****年*月**日,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作出(****)苏****破*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当事人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作出(****)苏****破*号决定书,指定北京金诚同达(南京)律师事务所为当事人管理人,依法负责当事人破产清算工作。破产管理人于****年*月**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南京利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证照、印章作废公告。
当事人****年*月**日申请对注册资本、董事、监事进行变更,变更登记申请材料齐全,但使用已作废的公章、执照,且变更申请未取得破产管理人授权。
本办于****年*月**日将上述涉嫌虚假登记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公示期内未收到当事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本办拟撤销南京利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年*月**日的变更登记(备案),恢复至本次变更登记前的登记状态。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备案),你公司及利害关系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提出;如果你公司及利害关系人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赵清秋、马珍珍
联系电话:************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