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2026-09-15 00:00:00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九财采购罚〔****〕**号
当事人:北京普诺医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 址:北京市通州区临河里街道净水园**号楼*层****
本机关依法对你公司在“长春市九台区中医院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采购计划编号:*[****]******号﹣********* )”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参与“长春市九台区中医院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采购计划编号:*[****]******号﹣********* )”的政府采购活动中,你公司在项目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以上事实有情况说明、中标公告等相关材料在案佐证。
****年*月*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事项。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北京普诺医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以“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本决定书生效之日起,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三、权利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对本处罚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长春市九台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