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丹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处理决定书(丹财决[2026]3号)
2026-09-15
广西/河池 质疑投诉
南丹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处理决定书(丹财决[2026]3号)
广西/河池-2026-09-15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南丹县****年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教室宿舍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梧州市凯哲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三路**号神冠豪都*幢一单元

被投诉人:南丹县教育局

地址:南丹县城关镇民生路**号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梧州市凯哲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投诉南丹县教育局实施的《南丹县****年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教室宿舍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该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违反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针对质疑答复)货物具备完整、现行有效、带有专属编号与官方名称的标准,依法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定义的“技术、服务标准统一”货物。投诉请求:将评标办法改为最低评标价法。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对投诉人、被投诉人提供的资料及本项目《招标文件》进行了认真审阅,并综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对投诉事项的审查意见,认为:
(一)投诉事项二是投诉事项一的延伸,构成投诉事项一的基础,实为同一投诉内容,故一并审查。
(二)关于政府采购“技术、服务标准统一”的法定认定标准。产品国标、行标为市场准入最低合格底线,是所有产品必须满足的基础门槛,不能直接等同于政府采购评标规则中的“标准统一”。
(三)本项目采购内容存在大量定制化、差异化实施要求。如学生床架在基础款的基础上加焊双层鞋架;教室门、宿舍门及卫生间门均现场定制,这些因素难以仅通过“合格/不合格”或单一价格维度进行衡量,具备明显定制化属性,不属于技术、服务标准统一的通用货物范畴;项目面向学生使用,对产品安全、环保、耐用性要求较高,需综合评价产品技术参数、检测报告、供货实施方案、同类项目业绩、质保及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等,才能择优选定供应商。仅以符合性审查加最低报价,难以甄别产品实际品质,存在履约质量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项目整体采用综合评分法,符合综合评分的适用条件,不违反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综上,投诉人要求改用最低评标价法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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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丹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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