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哈尔滨-2026-09-08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机关第八幼儿园学前教育管理服务(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黑龙江信迈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南通大街***号文化家园**栋****层*号
被投诉人*:哈尔滨市直机关幼儿教育发展中心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号
被投诉人*:方大国际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大道****号星光耀广场二期*座*层
相关供应商*:哈尔滨伊顿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第一大道******号
相关供应商*:黑龙江省汇一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第五大道***号**栋*单元****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依法就相关事项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评标委员会对成交供应商以及排序第二的供应商存在主观倾向性评分,对其技术评分过高或压低我司技术评分情形,存在主观倾向性打分,排斥我公司;
*.中标供应商哈尔滨伊顿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无全部人员的社保证明,属于虚假投标,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中标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虚假,从业人员与实际不符;
*.代理机构答复质疑不符合法律规定,答复内容缺乏事实依据;
*.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中提到“本项目评委老师在评审过程中,按照招标文件资格审查要求供应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对哈尔滨伊顿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进行资格审查,哈尔滨伊顿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按要求提供了相应的证明材料,通过了资格审查。”基于答复可以认定本项目评审存在程序错误,评审意见应为无效。
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依据《政府采
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
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
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投诉事项*、投诉事项*、投诉事项*均不成立。以上投诉事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哈尔滨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