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2026-09-09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国家紧急医学救援(福建)基地急诊一体化信息系统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弄*号*楼***
被投诉人*:福州大学附属省立医院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东街***号
被投诉人*:福建康泰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号中闽天骜大厦第十三层***单元
相关供应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宁公司)因对被投诉人*福州大学附属省立医院(以下简称省立医院)委托被投诉人*福建康泰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泰招标公司)组织的国家紧急医学救援(福建)基地急诊一体化信息系统(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因投诉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向卫宁公司发出补正告知书。经补正后,本机关依法于****年*月**日正式受理。投诉事项*:评审委员会对“必要的证明材料”认定标准错误,以形式要件欠缺为由认定投标无效,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事实依据:本次采购项目于****年*月**日正式开标,投诉人投标报价为*******元,未超过项目最高限价********元,且低于最高限价的**%,依法触发异常低价审查机制。评标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程序后,书面要求投诉人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报价合理性书面说明及必要的佐证材料。投诉人严格按照评审要求,按时完整提交了《报价合理性书面说明》,并在低价说明文件中清晰列明全套佐证证明材料清单,已全面履行异常低价审查的举证配合义务。被投诉人在案涉质疑答复书中,单方主张投诉人“并未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仅在低价说明中写明附证明材料清单”,并以此为由直接认定投诉人无法证明投标报价合理性,进而作出投诉人投标报价无效的错误认定。投诉事项*:评审委员会在异常低价审查程序中未给予投诉人充分的陈述、申辩及材料补充机会,审查程序严重违法。事实依据:根据《财政部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号)规定,评审委员会给予供应商的报价解释及材料补充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分钟。被投诉人虽在质疑答复书中确认投诉人“按时提交材料”,但未说明评审委员会是否给予投诉人充足的审查、补充材料、申辩说明的时间及机会。事实上,评审委员会在投诉人提交全套说明及材料后,未提出任何材料补充要求,直接作出无效投标认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康泰招标公司接受省立医院的委托于****年*月**日发布招标公告,于*月**日组织开评标,并于*月**日发布结果公告,公告显示本次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为移动通信公司;于****年*月*日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康泰招标公司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人卫宁公司就本次采购项目中标结果的质疑函,于****年*月**日作出质疑答复,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投诉人卫宁公司因对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因投诉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向卫宁公司发出补正告知书。经补正后,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卫宁公司提交的补正后的投诉书等材料,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截止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并正在履行。
关于投诉事项*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 投标邀请”之“附*:采购标的一览表”规定“采购包预算金额(元):**,***,***.**”“采购包最高限价(元):**,***,***.**”,标的名称为“急诊一体化信息系统”。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之“二、评标”第*.*条“符合性审查”第(*)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性审查不合格”②本项目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价格符合性”规定“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项至第*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分钟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其中,属于第*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同类产品在主要电商平台的价格、该行业当地薪资水平等情况,依据专业经验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如果投标(响应)供应商不提供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卫宁公司的《投标(响应)报价明细表》显示,该公司投标服务名称为“急诊一体化信息系统”,单价为*******元,数量*,总价*******元。移动通信公司的《投标(响应)报价明细表》显示,该公司投标总价为********元;南京海泰医疗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的《投标(响应)报价明细表》显示,该公司投标总价为*******元;福建新大陆软件工程有限公司的《投标(响应)报价明细表》显示,该公司投标总价为********元;倚天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响应)报价明细表》显示,该公司投标总价为********元。
本次采购项目《低价说明(第*轮*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显示“……二、供应商名称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低价说明 供应商投标报价:国家紧急医学救援(福建)基地急诊一体化信息系统:*,***,***.**元 低价情形:*.国家紧急医学救援(福建)基地急诊一体化信息系统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报价平均值**%的,即国家紧急医学救援(福建)基地急诊一体化信息系统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报价平均值×**%。*.国家紧急医学救援(福建)基地急诊一体化信息系统响应报价低于最高限价**%的,即国家紧急医学救援(福建)基地急诊一体化信息系统响应报价***;最高限价×**%。评标委员会低价说明要求:情形*:国家紧急医学救援(福建)基地急诊一体化信息系统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报价平均值**%的,即国家紧急医学救援(福建)基地急诊一体化信息系统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报价平均值×**%。情形*:国家紧急医学救援(福建)基地急诊一体化信息系统响应报价低于最高限价**%的,即国家紧急医学救援(福建)基地急诊一体化信息系统响应报价***;最高限价×**%。请提供相关书面说明以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供应商低价说明:因已采购合同包含集成平台、数据中心等合同金额***.**万,现只需报价***万:详见附件说明”。制表时间为“****年*月**日**时**分。”
卫宁公司在评审过程中提供了《关于国家紧急医学救援(福建)基地急诊一体化信息系统项目投标报价合理性的书面说明》,该函显示“……二、报价合理性的说明理由 (一)我司与采购单位具有长期深入的合作基础,已有大量存量资源可直接复用 我司此前已与福州大学附属省立医院签订并正在履行医院信息平台(包括集成平台和临床数据中心)、住院医护工作站(含急诊病房)两项升级合同,目前合同均正常履行,且集成平台、住院医护工作站已于****年完成升级交付。本次急诊一体化信息系统多项建设内容可依托现有成果落地,无需重复投入建设。此项预计减少成本:集成平台、临床数据中心及病房医护工作站相关的数据标准化、接口开发、系统联调等工作复用现有成果,合计减少成本约*******万元。(二)我司长期深度服务采购单位,可大幅降低前期投入成本 我司已持续为福州大学附属省立医院提供信息化服务二十余年,全面熟知医院组织架构、业务流程、管理规范、信息化现状及发展规划,长期合作积累的经验与技术沉淀,有效压缩项目前期各项投入。此项预计减少成本:前期调研、需求分析、方案设计及系统适配改造等环节,合计预减少成本约*******万元。(三)我司系统可有效利用医院历史数据资产,缩短建设周期 我司深耕医疗信息化行业多年,是国内智慧医院整体解决方案主流供应商。依据***公开数据,****年我司国内医院核心系统市场份额达**.*%,连续五年位居行业第一,产品成熟度、交付能力处于行业领先水平。针对急诊急救领域,我司拥有成熟的急诊急救一体化解决方案,围绕智慧时间窗理念,结合物联网技术搭建多学科协同救治体系,产品全面覆盖院前急救、预检分诊、抢救、留观、诊疗等全急诊场景。依托二十余年合作积累的历史数据资产,本次项目可进一步降本增效:此项预计减少成本:建设周期优化、实施工作量减少带来综合成本节约约*******万元。三、总成本节约分析与报价合理性说明 综合以上三大降本因素,本项目累计可实现*******万元实质性成本节约,明细如下:*、集成平台和临床数据中心复用,预计节约金额*******万元;*、前期调研与需求分析成本减少,预计节约金额*******万元;*、建设周期缩短带来的成本节约,预计节约金额*******万元;合计预计节约金额*******万元。本项目最高限价为****万元,我司投标报价***万元。同行业供应商常规报价区间约为*********万元,我司凭借存量资源复用、长期合作优势实现的成本节约,完全覆盖报价差额,同时保留合理利润空间。本次报价既能严格保障项目建设质量,也将长期合作带来的成本优势让利采购单位,真正实现政府采购‘优质优价’的目标,契合财库〔****〕*号文件整治低价内卷、维护政府采购良性竞争秩序的政策要求。四、郑重承诺 我司针对本项目作出如下郑重承诺:保障项目质量:本报价未降低项目建设标准与人员、技术投入标准。我司依托现有资源与技术积累,有能力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设,确保系统功能完备、运行稳定、数据安全。恪守合同约定:严格遵照采购文件及后续正式合同要求,在约定工期内完成全流程交付,全面履行各项合同义务。持续运维服务:作为医院长期信息化合作伙伴,我司将为本项目提供长期、优质的售后运维与技术支持,保障急诊一体化信息系统长效稳定运行。遵守采购纪律:本项目投标、履约全过程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坚持诚信投标、诚信履约。五、附证明材料清单 为配合评审工作审查,本说明同步附交以下证明材料:*、医院信息平台升级合同。佐证集成平台、临床数据中心已投入,可直接复用;*、住院医护工作站升级合同,佐证住院医护工作站已完成升级改造。申明:本书面说明及所附全部证明材料内容均真实、准确、完整,我司自愿承担因提供虚假信息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供应商名称: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刘* 日期:****年*月**日”。
本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低价审查表(个人)》显示,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针对卫宁公司的审查内容为“情形*(根据供应商报价平均值)”“情形*(根据采购项目最高限价)”,并一致认为卫宁公司未通过审查。《供应商无效投标(响应)名单及原因表(小组)》显示,评标委员会针对卫宁公司一致认定其“无效响应处理引用条款”为“低价评审未通过”,“无效响应处理小组意见”为“低价评审未通过”。《评标报告》显示“……本次采购包触发异常低价审查,其中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触发异常低价情形*(根据供应商报价平均值):国家紧急医学救援(福建)基地急诊一体化信息系统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报价平均值**%的,即国家紧急医学救援(福建)基地急诊一体化信息系统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报价平均值×**%。情形*(根据采购项目最高限价):国家紧急医学救援(福建)基地急诊一体化信息系统响应报价低于最高限价**%的,即国家紧急医学救援(福建)基地急诊一体化信息系统响应报价***;最高限价×**%。经评审委员会审查,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家供应商异常低价审查结果为不通过,其余供应商异常低价审查结果为通过……”。
本次采购项目采用远程异地评审,原评标委员会成员电脑录像显示,自电脑屏幕时间“**:**”时间节点开始,评标委员会向投诉人卫宁公司发起低价说明事项,电脑屏幕时间“**:**”卫宁公司已提交响应。
本机关于案件调查期间组织本次采购项目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采购人监督及代理机构康泰招标公司工作人员就投诉事项相关内容进行现场调查询问。针对评审阶段何时向投诉人卫宁公司发起异常低价审查的问题,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均表示按系统记录时间;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表示按招标文件规定给卫宁公司**分钟时间响应,晚上十点半左右向投诉人发起触发异常低价,根据系统记录,**时**分投诉人提交低价说明。针对评审阶段卫宁公司未通过低价审查的原因,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均表示该公司提供的低价说明仅提供成本分析,未提供合同,无法判断投诉人低价说明里面所提到的合同与本次采购项目相关;投诉人参与投标前根据自身报价就知道会触发情形*,应该要提前准备好相关材料,投标人因为自身的原因没有附相关的证明材料,评审委员会没有义务,也没有依据再进行提醒,是根据采购文件规定进行的评审。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六十条、《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号)“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及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是否属于异常低价,以及供应商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是否能够证明其报价合理性,在评审阶段应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和供应商投标文件的响应情况及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专业判断。
经核实,本次采购项目最高限价为人民币********元,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分别为********元、*******元、********元、********元、*******元,卫宁公司的投标报价为*******元。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认定卫宁公司触发异常低价情形*(根据供应商报价平均值)及情形*(根据采购项目最高限价),要求卫宁公司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无不妥。
经核查本次采购项目《供应商无效投标(响应)名单及原因表(小组)》、评标现场录音录像及现场调查笔录,卫宁公司在异常低价审查阶段仅提供了书面说明《关于国家紧急医学救援(福建)基地急诊一体化信息系统项目投标报价合理性的书面说明》,并在该书面说明第五点罗列相关证明材料名称及用途说明,但并未实际提供对应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原评标委员会根据卫宁公司提供的《关于国家紧急医学救援(福建)基地急诊一体化信息系统项目投标报价合理性的书面说明》所载明的内容进行判断,认定“低价评审未通过”并无不妥。
投诉人以“按时完整提交了《报价合理性书面说明》,并在低价说明文件中清晰列明全套佐证证明材料清单”为由主张评标委员会对“必要的证明材料”认定标准错误,缺乏事实依据。
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本机关认为,根据本次招标文件及《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号)的规定,评标委员会给予相关供应商对投标价格作出解释和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的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证明材料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分钟。根据相关评标文件资料、评标现场录音录像及现场调查笔录,原评标委员会已给予卫宁公司对其投标报价合理性作出说明的时间和机会。如投诉事项*所述,评标委员会根据卫宁公司提供的《关于国家紧急医学救援(福建)基地急诊一体化信息系统项目投标报价合理性的书面说明》所载明的内容进行判断,认定“低价评审未通过”并无不妥。投诉人以未给予投诉人充足的审查、补充材料、申辩说明的时间机会为由,主张“审查程序严重违法”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投诉事项*及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