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职业技术学院(黄姚校区)供水二次加压项目变频供水设备采购(第三次)质疑答复公告
2026-09-11
广西/贺州 变更澄清
贺州职业技术学院(黄姚校区)供水二次加压项目变频供水设备采购(第三次)质疑答复公告
广西/贺州-2026-09-11 00:00:00
贺州职业技术学院(黄姚校区)供水二次加压项目变频供水设备采购(第三次)质疑答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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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贺州职业技术学院(黄姚校区)供水二次加压项目变频供水设备采购(第三次)(项目编号:***********************)质疑答复情况予以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 项目名称:贺州职业技术学院(黄姚校区)供水二次加压项目变频供水设备采购(第三次)

*. 项目编号:***********************

*.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 采购人:贺州市教育局

*.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昌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质疑供应商:南宁金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二、质疑受理情况

采购代理机构于**** 年 * 月 ** 日收到南宁金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本项目《质疑函》。收到质疑材料后,报送采购人贺州市教育局核实确认,并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对照谈判文件、响应文件、评审底稿开展专项核查,现将质疑事项及答复公告如下:

质疑事项一:成交供应商广西晟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虚假填报,声明无效,应取消成交资格;评审委员会审查不严,采信无效材料,损害投标人合法权益

质疑人主张:成交供应商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变频供水设备 *、* 条目表格内填报主体为广西迪慧水务有限公司,签章主体与表格列明主体不一致,属于虚假填报;评审委员会未核查主体一致性,采信无效材料。

核查情况:该《中小企业声明函》系使用招标文件自带模板编制,表格内填写的广西迪慧水务有限公司为本项目供水设备实际制造企业,并完整填报企业划型相关数据。声明函出具责任主体及 ** 电子签章均为响应供应商广西晟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货物实际制造企业作为划型判断对象,代理商填写所投货物制造企业信息,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号)填报逻辑,不存在虚构主体、骗取政策优惠的主观行为。声明函仅存在模板表头文字瑕疵,制造主体、划型等实质性信息真实,不属于虚假填报情形。评审委员会审查行为符合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

答复意见:本质疑事项不成立,质疑人据此要求取消成交资格的请求不予支持。

质疑事项二:成交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标的填写严重不规范,以项目整体名称替代具体货物标的,声明函依法无效,应取消成交资格,评审结论错误、评审结果不公。

质疑人主张:成交供应商声明函中以项目整体名称作为标的,未逐项列明具体货物,填报格式不符合规范,声明函应属无效,评审结果不公。

核查情况:经核查,声明函第 ** 项已逐项对应采购清单,完整列明 “变频供水设备 *、变频供水设备 *、变频供水设备 *” 具体货物、制造企业及划型信息,可与采购货物一一对应;第 * 项属于供应商自行增加的冗余填报条目,评审过程未将该条目作为中小企业政策评审依据,全部采购货物的中小企业属性由 ** 项内容予以确认。该冗余条目未改变实质性评审判断,未对评审及成交结果造成实质影响,不足以造成整份声明函无效。

答复意见:本质疑事项不成立,质疑人主张声明函整体无效、取消成交资格的请求不予支持。

三、综合处理意见

经原评审委员会核查:成交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虽存在表头文字笔误、冗余填报两项格式瑕疵,但货物制造主体、企业划型等核心实质性内容真实有效,能够证明供货设备为微型企业制造,上述瑕疵未对资格审查、评审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第十六条规定,不予支持质疑供应商提出认定声明函无效、取消成交资格、重新评审的请求,本项目采购活动继续推进。

四、权利告知

质疑供应商如对本答复意见不服,可自收到本质疑答复函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贺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提起投诉。投诉书应当载明明确的投诉事项、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并附相应证据材料。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昌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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