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宾-2026-09-11 00:00:00
上海维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经我局立案调查,你公司在参加高县农业农村局高县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申报方案编制及咨询服务采购(项目编号:*****************)活动中提供三份虚假业绩材料,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年*月**日,本机关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当事人:上海维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告知你公司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截至****年*月**日,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诉、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以及《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关于“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存在下列情节之一的:…*.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中标(成交),被认定中标(成交)无效后,可以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采购金额*‰**‰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期限为一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且你公司存在拒不配合调查的行为,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元(采购金额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高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高财采罚〔****〕*号),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日内联系本机关领取,逾期视为已送达。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及本机关开具的《四川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之日起**日内,凭《四川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上的缴款编码通过手机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高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联系电话:************
地 址:四川省宜宾市高县庆符镇兴盛路***号
高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