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龙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灵山县人民医院血液透析设备采购(QZZC2026-J1-210153-GXLJ)质疑函的答复
2026-09-11
广西/钦州 变更澄清
广西龙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灵山县人民医院血液透析设备采购(QZZC2026-J1-210153-GXLJ)质疑函的答复
广西/钦州-2026-09-11 00:00:00

质疑供应商名称:广州医联体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号绿地中央广场**栋四层***房

邮编:******

授权代表:吴亚庆

联系方式:***********

我公司于****年*月*日收到由贵公司递交的针对灵山县人民医院血液透析设备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的质疑函,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公司高度重视,进行了认真研究核实,现针对贵公司所提质疑事项,依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回复如下:

质疑事项*:将“**** 持续性流动性腹膜透析”设为▲号实质性条款,涉嫌指向特定品牌独有技术。

质疑事项*:多条技术参数与特定品牌产品高度吻合,构成“量身定做”。

质疑事项*:配置清单精确到个位数,涉嫌直接复制特定产品***清单。

质疑事项*:耗材限价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涉嫌变相指定品牌。

质疑事项*:配套储物柜尺寸精确到*.***,进一步印证量身定做。

针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经核实,贵公司未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上获取采购文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一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提出”规定,贵公司未依法获取采购文件,不属于“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具备质疑资格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一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提出”

综上所述,贵公司的所提交的质疑无效,现驳回质疑。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特此复函。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广西龙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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